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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报道:锦州交行假核销事件中的罪与非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 14:2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王梓

  锦州、北京报道

  审计风暴中的锦州交行假核销事件(见本报2004年7月5日报道《交行锦州分行2.17亿贷款假核销事件的三个“告密者”》)又有了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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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6日,国家审计署银监会、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几大部门共聚一堂,就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以下简称锦州分行)2.17亿元假核销事件的处理召开“协调会”。

  据与会人士透露,会议整整持续到中午12点,对锦州分行的违规事实,各方观点完全一致,但对于是否“违法”,却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关协调会上争论的细节,与会者一直讳莫如深。

  违规的“激励机制”

  同一天上午,锦州分行中层会议上,气氛紧张。来自该行直接管理行的大连分行某高层领导传达了最新指示。

  知情人士透露,当时,这位领导宣布,锦州分行行长龙桂馥因为身体原因主动提出暂时停职,行长职务由原副行长矫巍担任,期间,龙桂馥可以协助工作。

  会上,这位领导同时表示,锦州分行假核销事件违规不违法,行内员工要正确对待目前形势:汇丰即将参股20%和交行年底A股上市都很关键。

  这种“业绩的压力”一直都高悬在锦州分行的领导和职工头上。据知情人士介绍,假核销案正是发生在龙桂馥和前任行长曹营(现任大连分行副行长)的任期内。现年三十多岁的龙桂馥可谓年轻有为,有知情人士介绍,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的龙作风强悍,在短短三年之内就由一位普通的信贷员升到行长职位,其中因核销而产生的业绩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矫巍表示,在核销的问题上,锦州分行的问题肯定是存在的,历史问题和东北的客观环境影响,锦州分行从1990年代开始,就因为沉重的包袱而连年亏损。据了解,这种亏损已持续8年。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兵在一篇内部文章中分析,锦州交行属于连年亏损的企业,在其总行对下辖行的考核办法中规定:“综合评分连续两年低于80分且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行,给予黄牌警告,确实扭亏无望的,坚决予以撤并。”这样的考核指标,也是锦州分行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交通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周兴文表示,对此次事件,交行领导非常重视,在联合调查组查清事实之后,会严肃处理。

  锦州分行尚无一人受处分

  根据审计署的调查,在2000年至2002年间,锦州分行向总行申报核销328户,涉及金额63332万元,其中编造假案号346个,涉及贷款企业285户,金额53253万元。

  其中总计175户企业的2.17亿元“不良”贷款,在锦州分行和三家法院的违法操作下,借助盗用的236个案号、编造的110个假案号得以成功核销。

  与此同时,法院从虚假诉讼中收取“诉讼费”,锦州市中院和凌河区法院分别收取“诉讼费”19万元和66万元,并存入私设账户。锦州分行有241万元的小金库,来源大多为贷款企业抵债物的变现收益。

  锦州中级法院政治部主任魏建华对本报记者表示,在审计署公布的审计清单中,将中院和两个区法院同时列为与锦州分行的联手作假对象,这样容易形成中级法院与下级法院共同造假的印象,至于“联合造假”的事实,当然还要由联合调查组最后认定。

  由辽宁省纪委牵头,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于2003年12月29日进驻锦州市审计宾馆。2003年底,锦州分行风险处处长赵某在审计调查期间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当地检察院批捕;辽宁省纪委先后对锦州市古塔区法院院长冯某、法官沙某、郝某、锦州市工商局黄某以及锦州分行原风险处处长陈某、副处长张某、行政处处长姚某施行了“双规”。

  但是,锦州分行办公室有关人士证实,交行锦州分行尚没有一人受到处分,陈某、张某、姚某也已经解除双规。很多人对此表示不理解。

  罪与非罪

  关于此次事件中涉及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曲新久表示,法院确实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这种行为的潜在危害是不可估量的,法院的相关责任人都应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同时,有法学专家认为,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法院的相关人员应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定性,如果其中有法官收取贿赂,那么按照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可从重罪论处。

  但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白建军表示,在本案中,法院只是提供假案号等虚假材料,因为实际并没有被裁判的另一方,也就很难构成完整的真实裁判。那么,判定枉法裁判罪,关键还要看执法部门对“裁判”的认定。而“滥用职权”属于“口袋罪”,在有明确法条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主张使用。

  对于银行方面,有学者认为,锦州分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如果有行贿行为,还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论处,对主要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处以单位罚金。

  曲新久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表示,直接责任人应该受到相应处分。白建军则认为,锦州分行的做法只能算作一种反向的账外经营?刑法187条规定?,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很难进行刑事处分。当然,如果最后贷款抵押物的变现收益被个人占有或者集体私分,那么就存在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的罪刑认定。

  白建军分析,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违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最后一点,白建军表示,因为在此案件中资产的所有权没有改变,也很难判定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央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领导认为,除了落实到人的处分,纠正原有的假核销事实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已经批准的核销贷款要恢复到正常状态。他同时表示,在国内银行界,这种情况并非典型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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