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列入信托业分类监管新规评级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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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 13:07 《财经时报》 | ||||||||||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认为:分类监管不是重复以前清理整顿的老路,而是管理者希望避免全行业风险的前提下,推动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安排 本报记者 于勇 中国的信托公司经历5次大规模整顿之后,监管层的每个“风吹草动”,都会让他们
正在进行中的这一轮“监管风暴”也不例外;对即将推出的“信托公司分类管理措施”,业内更显敏感。 “分类管理”是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一次公开讲话中首先提出的。今年4月,他出现在安徽合肥的全国信托公司监管工作会议上,并明确指出:监管部门要建立一套评价体系,将信托公司分为三六九等,分别享受不同的政策待遇,以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目前,作为“分类管理”的重要准备之一,各地银监局对信托公司的交叉检查正在紧张进行,评级体系的主要标准也在制订的过程中。 据了解,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分类的基本原则是:要求信托公司有良好的资本充足率;较高的资产质量;高层次管理效率和水平;稳定成熟的赢利模式和赢利水平;健全严谨的风险控制体系;真实、完备、全面的信息披露等。同时,公司治理结构也将成为评级的重要标准。 不过据《财经时报》了解,“分类监管”指日可待,但目前业内存有两种似乎都有些过激的认识:一是将此次摸底和分类管理看作是“第六次整顿”;二是认为此举无非走过场,起不到效果,“换汤不换药而已”。 信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日前在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对信托公司的生存压力和相应的扩张冲动体会颇深。 非整顿也非“走过场” “监管层推出分类管理体制,其初衷应是正面的、积极的。”邢成认为,“分类管理”的评价体系和实施操作体系是否科学有效,是新的监管体制能否促进信托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如果重复以前清理整顿的老路,从监管角度看,操作要简单得多。所以,“分类监管”无疑是管理者希望避免全行业风险的前提下,推动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安排。 同时,一旦“分类监管”正式启动,不同类别的信托公司将面临不同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这将直接影响到未来3至5年信托业的基本格局,因而绝不是“走过场”。 邢成指出,中国信托公司真正回归主业的历史很短。尽管《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已经正式颁布,但信托公司和监管部门还在摸索“一法两规”框架下信托业务的运行模式和监管模式,包括监管体制在内的许多配套制度相对滞后甚至缺失。监管措施也在逐渐完善与调整之中。 2002年,经过第五次整顿后的信托公司重新获得了经营牌照,这被业内人士称为“信托业的最后一次救赎”。但仅一年后,地处青海的庆泰信托投资公司因违规面临破产,也被视作此轮“监管风暴”的直接导火索。 邢成分析,2002年7月开始,信托公司全面回归信托本位,信托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监管以及市场环境相对宽松,业务不断摸索创新,产品种类和业务规模不断创历史新高。 但是,少数信托公司频繁突破“一法两规”框架,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主要表现在: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措施极不完备;明显缺少市场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人才结构不合理,专业素质较低,少数公司在历史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时候,新的风险和坏账又开始继续累积。 分类监管标准 据了解,银监会将依据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标准,考察信托公司的资产质量。现在的商业银行被要求按照五级分类的标准将资产分类。按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邢成认为,考察信托公司的资产质量要在充分的呆坏账拨备之后。低于规定标准的信托公司在评价标准中会被扣分。同时,还要考虑不同信托业务所具备的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信托资产采用不同的拨备标准,比如对于证券类、房地产类的投资业务,因其风险系数高,拨备标准也要相应提高。 公司治理结构的考核,是此次分类评级的另一重点。现在某些信托公司虽然表面上机构设置齐全,制度体系也相对健全,但股权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导致相关管理制度有名无实,使公司的经营风险均处在几近失控的状态,极易产生恶性事件。 据记者了解,此次对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考察,不会简单停留在对表象的评价上,而要侧重考核其实际操作性。在邢成看来,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内控审计(国外称管理审计)等,都可以大大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邢成认为,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以及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保障履约能力也应作为考察的重点。信托公司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比率、原有信托存款清理的进度和力度、信托财产规模和结构,都是体现一家信托公司综合实力和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也应是此次评级分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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