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范集合信托信息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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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 05:3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就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至少应当披露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摘要;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以及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风险出现时的可能损失
征求意见稿规定,集合信托计划发生信托资金使用方破产、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等重大变故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披露后,书面提出应对措施。 信托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就集合信托计划能否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预计可能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的,应当在报告中同时提出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披露。 该规定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中国银监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有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循该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的信息。 上海证券报记者 薛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