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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6月26日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21:4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 (记者张建平、杜宇)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方法、新设立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过渡期外债登记和结汇问题、担保问题等有关外汇管理的具体操作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将于6月26日实施。

  《通知》规定,2004年度境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应根据该银行前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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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的短期外债余额平均数进行核定。由于各外资银行的业务发展不均衡,为了满足部分银行的临时需求,外汇局还给予银行半年的过渡期,允许银行在外汇局核定短期外债指标以后,在年内再申请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一次调整。

  对于今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境内外资银行,今年度短期外债指标按其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倍进行核定。

  从6月26日开始,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债权人的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也不需要外汇局事前核定短期外债指标。

  6月26日前已与境内外资银行签约并办理外债登记的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按现行外债管理有关规定继续开立或保留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按规定办理提款、使用、还本付息、注销专用账户和外债登记等手续,这类合同项下的外汇资金仍可按外债结汇的有关规定申请结汇。但对6月26日以后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将按《办法》要求执行,即中、外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通知》规定,以境内机构为债务人、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受益人的外汇担保,自6月26日起,境内担保人不再办理对外担保登记。6月26日以后境内外资银行提供的对外担保以及原有对外担保到期需要展期的,按照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确定的原则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通知》强调,境内外资银行不得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借款提供外汇担保,以防止担保人通过外汇担保履约方式变相结汇。

  《通知》规定,境内其他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的对外负债,国家外债主管部门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在有关规定出台以前,其短期外债按照同类中资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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