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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突破:《农民权益保护法》五年长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 14:4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丁弃文

  上海报道

  5年长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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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初稿早就拟好了。”在电话另一端,被称为“议案大户”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说,“作为5年前的补充,这次两会,我提议将农民工权益保护列入《农民权益保护法》之中。”

  去年10月,重庆农妇熊德明对温总理的一句实话引发了一场农民工讨要血汗钱的“人民战争”。“农民工在社会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专门立法保护。”王维忠说,在两会召开前夕,承接5年前的议案理应如此。

  在他给记者传真来的长达6页的议案初稿中,王维忠呼吁“给予农民国民待遇”:民工应该享有与城市居民的同等权利;民工的人身安全、工资待遇受法律保护;民工子女有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城市子女享有同等待遇;民工有接受国家培训、获取科学知识的权利;民工有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权利等等。

  今年2月,为了农民增收富裕,时隔18年后中央再次下发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王维忠说:“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工作中重中之重的战略意图。这个政策有如及时雨,我们人大代表的议案,希望从法律上、制度设计上保护农民,二者是殊途同归。”

  事实上,王维忠并非专业的“三农问题”研究者,他的真正身份是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教授。“我出生在农村,我不能忘了农村。”当了6年全国人大代表,已向大会提出议案52件,其中被采纳27件,他被人誉为“议案大户”。

  1999年3月,王维忠在牵头调研后,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建议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议案。在这个被列为第103号的议案中,他针对土地无序流转、乡村债务链、农村乱收费等等问题,提出一系列保护农民的建议。议案得到采纳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纳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但一晃,5年过去,追随这部法律的出台,王维忠的长跑还在进行中。

  “三农”曾经边缘

  在前两届人大期间,市场经济立法工作走上了快车道,但农业工作及农村和农民问题并未被置于突出的地位。

  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邓联繁在宜昌五峰作农村税费改革调研时,念念不忘这样一个案例。

  一位60多岁的老人,身患严重的哮喘,当他在县城里的报栏上看到,当地政府决定农民税负不得超过1996年时(当地农户普遍反映可承受的年景),当即自费复印100多份,带回山区散发。而这样做的原因,仅仅是便于在面对种目繁多的税费时“有根有据”地应对。

  “法治社会的起码要求是有法可依。现在迫切需要完善农民权益保护立法,做到‘有法可依’。”邓联繁说。

  邓联繁还认为,农民首先是公民,因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无疑适用于农民;但与此同时,农民与妇女一样是弱势群体,可以借鉴《妇女权益保护法》而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

  在分析农民权利时,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寇占奎副教授认为有两个突出的方面:一是农民最普遍的社会权利被漠视,这集中体现在农民不能与市民一样成为整个社会中平等的一员,农民事实上居于低人一等的二等公民地位:在户籍身份上,农民只能持有严格区别于城镇户口的农业户口,农民不能向城市自由居住和迁徙;在就业选择上,农民没有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公职的机会;在社会保障上,农民不能享受国家给予城镇居民那样全方位的保障,只能把自己的生老病死全部寄托在贫瘠的土地上。

  另一方面,农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面临威胁甚至遭到严重侵害。这突出表现在,涉农恶性案件不断发生,乡村干部为完成“指标任务”肆意闯到农民家里,不由分说牵牛、抬猪、抢粮食,动辄将农民捆绑起来带走,甚至不时有毒打致死的事例,更为恶劣的是有时公检法部门也一起上阵“配合作战”。受到伤害的农民告状无门,只有选择集体上访,却又被以“依法治访”的名义视作非法活动。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邓联繁说:“在有关法律中,要大大提高侵犯农民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成本。因为高昂的违法成本将使得违法行为变得不划算,即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而如果违法成本低于尤其是远远低于违法收益,则往往会刺激人们违法。”

  邓联繁说,如果出台了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那就可以“依法该罚款的就坚决罚款,依法该行政处分的就坚决处分,依法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改变以往处理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中“一退款,二上交,三默认”、“教育为主,下不为例”等种种不良作法。

  回头看看法律典章,1993年7月通过的《农业法》,没有对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做出规定。2002年12月对《农业法》进行修改后增加了“农民权益保护”一章,但内容上尚不够全面,而且可操作性差。“事实上,将‘农民权益保护’置于《农业法》中,在体系安排上不尽合理,只能说是权宜之计。”邓联繁说。

  把法律交给农民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博士许耘说:“说到底,农民权益遭到漠视和损害的根源,不仅源于我国长期存在着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近年来农民问题上的政策偏差,更重要的是,缘于对农民权益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的法律缺位。”

  从政策层面上看,党中央曾连续多年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农村、农业问题做出重要指示,可以说,在政策制定上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至于操作性强的措施,却长期以来很少提及,这不可避免地造成国家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政策不能有效落实。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年年下发通知强调“减负”。199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991年国务院颁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一律先停后清;1994年中央、国办通知要求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

  “政策层面的重视不能完全取代法律上的保护,政策只有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真正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也就是说,维护农民权益的政策只有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措施,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许耘说。

  他尤其强调:“要保护农民权益,必须在法律上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不能只让农民拿着国家的‘红头文件’到处寻求保护。我主张把法律交给农民。”

  这样一部对解决“三农问题”至关重要的法律,从提出到如今的起草,前后已跨越了5年。

  2003年8月21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农民权益保护法”等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十分必要,这部法律将对规范农民负担、保障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扶持贫困农民等方面的问题作出规范,将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一位官员介绍说,《农民权益保护法》已经被列入十届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委目前已开展了起草准备工作,争取尽早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王维忠告诉记者,全国人大在九届人大会上设立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并于1999年开始就该议案调研。他认为,党中央国务院新一届领导班子如此重视“三农问题”,相信这部法律的出台,“也就是一两年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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