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突破:《农民权益保护法》五年长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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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 14:47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丁弃文 上海报道 5年长跑
“议案初稿早就拟好了。”在电话另一端,被称为“议案大户”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说,“作为5年前的补充,这次两会,我提议将农民工权益保护列入《农民权益保护法》之中。” 去年10月,重庆农妇熊德明对温总理的一句实话引发了一场农民工讨要血汗钱的“人民战争”。“农民工在社会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专门立法保护。”王维忠说,在两会召开前夕,承接5年前的议案理应如此。 在他给记者传真来的长达6页的议案初稿中,王维忠呼吁“给予农民国民待遇”:民工应该享有与城市居民的同等权利;民工的人身安全、工资待遇受法律保护;民工子女有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城市子女享有同等待遇;民工有接受国家培训、获取科学知识的权利;民工有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权利等等。 今年2月,为了农民增收富裕,时隔18年后中央再次下发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王维忠说:“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工作中重中之重的战略意图。这个政策有如及时雨,我们人大代表的议案,希望从法律上、制度设计上保护农民,二者是殊途同归。” 事实上,王维忠并非专业的“三农问题”研究者,他的真正身份是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教授。“我出生在农村,我不能忘了农村。”当了6年全国人大代表,已向大会提出议案52件,其中被采纳27件,他被人誉为“议案大户”。 1999年3月,王维忠在牵头调研后,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建议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议案。在这个被列为第103号的议案中,他针对土地无序流转、乡村债务链、农村乱收费等等问题,提出一系列保护农民的建议。议案得到采纳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纳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但一晃,5年过去,追随这部法律的出台,王维忠的长跑还在进行中。 “三农”曾经边缘 在前两届人大期间,市场经济立法工作走上了快车道,但农业工作及农村和农民问题并未被置于突出的地位。 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邓联繁在宜昌五峰作农村税费改革调研时,念念不忘这样一个案例。 一位60多岁的老人,身患严重的哮喘,当他在县城里的报栏上看到,当地政府决定农民税负不得超过1996年时(当地农户普遍反映可承受的年景),当即自费复印100多份,带回山区散发。而这样做的原因,仅仅是便于在面对种目繁多的税费时“有根有据”地应对。 “法治社会的起码要求是有法可依。现在迫切需要完善农民权益保护立法,做到‘有法可依’。”邓联繁说。 邓联繁还认为,农民首先是公民,因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无疑适用于农民;但与此同时,农民与妇女一样是弱势群体,可以借鉴《妇女权益保护法》而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 在分析农民权利时,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寇占奎副教授认为有两个突出的方面:一是农民最普遍的社会权利被漠视,这集中体现在农民不能与市民一样成为整个社会中平等的一员,农民事实上居于低人一等的二等公民地位:在户籍身份上,农民只能持有严格区别于城镇户口的农业户口,农民不能向城市自由居住和迁徙;在就业选择上,农民没有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公职的机会;在社会保障上,农民不能享受国家给予城镇居民那样全方位的保障,只能把自己的生老病死全部寄托在贫瘠的土地上。 另一方面,农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面临威胁甚至遭到严重侵害。这突出表现在,涉农恶性案件不断发生,乡村干部为完成“指标任务”肆意闯到农民家里,不由分说牵牛、抬猪、抢粮食,动辄将农民捆绑起来带走,甚至不时有毒打致死的事例,更为恶劣的是有时公检法部门也一起上阵“配合作战”。受到伤害的农民告状无门,只有选择集体上访,却又被以“依法治访”的名义视作非法活动。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邓联繁说:“在有关法律中,要大大提高侵犯农民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成本。因为高昂的违法成本将使得违法行为变得不划算,即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而如果违法成本低于尤其是远远低于违法收益,则往往会刺激人们违法。” 邓联繁说,如果出台了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那就可以“依法该罚款的就坚决罚款,依法该行政处分的就坚决处分,依法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改变以往处理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中“一退款,二上交,三默认”、“教育为主,下不为例”等种种不良作法。 回头看看法律典章,1993年7月通过的《农业法》,没有对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做出规定。2002年12月对《农业法》进行修改后增加了“农民权益保护”一章,但内容上尚不够全面,而且可操作性差。“事实上,将‘农民权益保护’置于《农业法》中,在体系安排上不尽合理,只能说是权宜之计。”邓联繁说。 把法律交给农民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博士许耘说:“说到底,农民权益遭到漠视和损害的根源,不仅源于我国长期存在着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近年来农民问题上的政策偏差,更重要的是,缘于对农民权益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的法律缺位。” 从政策层面上看,党中央曾连续多年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农村、农业问题做出重要指示,可以说,在政策制定上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至于操作性强的措施,却长期以来很少提及,这不可避免地造成国家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政策不能有效落实。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年年下发通知强调“减负”。199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991年国务院颁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一律先停后清;1994年中央、国办通知要求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 “政策层面的重视不能完全取代法律上的保护,政策只有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真正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也就是说,维护农民权益的政策只有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措施,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许耘说。 他尤其强调:“要保护农民权益,必须在法律上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不能只让农民拿着国家的‘红头文件’到处寻求保护。我主张把法律交给农民。” 这样一部对解决“三农问题”至关重要的法律,从提出到如今的起草,前后已跨越了5年。 2003年8月21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农民权益保护法”等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十分必要,这部法律将对规范农民负担、保障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扶持贫困农民等方面的问题作出规范,将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一位官员介绍说,《农民权益保护法》已经被列入十届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委目前已开展了起草准备工作,争取尽早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王维忠告诉记者,全国人大在九届人大会上设立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并于1999年开始就该议案调研。他认为,党中央国务院新一届领导班子如此重视“三农问题”,相信这部法律的出台,“也就是一两年内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