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承销机构最低投标总额,基本承销额由承销机构自主确定
本报讯(记者刘兴祥)财政部日前发布了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就招标方式、投标资格、投标额的限定、投标标的及投标量变动幅度、募入原则、债权的注册以及招投标组织程序做出规定。
与2003年相比,财政部降低了各承销机构的最低投标总额。其中,甲类成员在2004年最低投标总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额的3%,较2003年的4%下降了一个百分点;乙类成员则不设最低投标总额限制,这也较2003年0.5%的要求有所下降。
在2003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分为0.5亿元、1亿元、2亿元和5至10亿元四档。并且,单期国债计划发行额不足200亿元时,各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均按0.5亿元执行。而在2004年,上述规定将有较大变化。根据规定,国债基本承销额由各机构在申请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时自主确定,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如果单期国债计划发行额不足200亿元时,财政部不设基本承销额。
另外,2004年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额应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并控制在当期国债各自中标额的30%以内。
在投标标的变动幅度方面,财政部也进行了适当调整。2003年,价格招标时的价格变动幅度统一为0.01元,而在2004年价格变动幅度将分类设定:1年期以下(不含1年期)0.002元,1至10年期(含10年期)0.01元,10年期以上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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