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鲁鸣 香港报道
10月7日,位于香港沙田的香港中文大学沉浸在40周年校庆的热闹气氛之中。不过,财务学系的讲座教授郎咸平则神情严肃,他对本报记者表示,整个国庆长假期间他都在反复思考华晨产权归属案的问题,现在是做出决定的时候了——退出,不再担任这个案件的独立第三方角色。
“九月底双方的争执加剧,事态急转直下,所以我觉得独立第三方的调解已经没有意义。”郎咸平说。
“辽宁省有关人士在9月29日表示,‘华晨集团(相关,行情)前董事长仰融是华晨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和经营者,不是民营企业家,辽宁接收华晨国有资产是执行国家的有关文件’。而仰融在第二天也立刻发表声明澄清。他透过各种管道想争回他的权益,从北京高院起诉开始,最后走上美国法庭。”郎教授表示,双方走到这一步,很难避免对簿公堂。
根据辽宁省政府副秘书长王金笛介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早在1993年9月30日给仰融的“委托书”中就明确指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仰融作为代理人持有华晨控股有限公司中的股份。
一份由辽宁省政府出示的文件显示,仰融在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代理声明”中表示,“我在此确认贵局是华晨控股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的所有人,我谨此声明我是受贵局委托,纯粹以贵局代理人的身份持有前述股份”。
王金笛还介绍说,关于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问题,仰融在致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代理声明”中同样表示,“我谨在此声明我是受贵会委托纯粹以贵会代理人的身份持有前述股份。我在此不可撤销地指定和委托贵会任何董事全权代表我办理前述股份的转让事宜,并确认这是结合权益的委托,在本人死后继续有效。我在此确认贵会有权随时取消本代理声明”。
“以辽宁省所提出的证据来看,仰融承认他本人只是受国资局委托的代理人来经营华晨控股而已,因此根本没有所谓股权之争的问题。可是我认为这个说法有其可探讨之处。”郎咸平说问题恐怕绝非那么简单,“因为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所谓‘红帽子’民营企业都是以此方法和政府挂钩取得上市资格或其他资源,而这也就是我所谓的‘民企原罪’。另外,产权纠纷的主体是华晨中国汽车控股公司而不是华晨控股。根据资料显示华晨控股和华晨中国汽车控股公司可能是不同的公司,因此华晨控股的委托书是否对华晨中国汽车控股公司有效我想这恐怕是很难说清楚的问题。”
事实上,早前仰融的律师也对于当时“红帽子”的前因后果做出了解释。
1992年,仰融为寻求顺利在美国上市,他将自己拥有的华晨中国汽车的股权注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此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在1993年9月补发的文件,以示实际完成华晨中国汽车“红帽子”企业的程序,形成了表面是国有企业、实质是私人拥有的企业。仰融透过律师指出自己是真正的出资人,而且他一再重申,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真正的出资人。
“首先,辽宁省的证据肯定是存在的,而且仰融在当时也的确签下了‘代理声明’,仰融对此从未否认过。其次,仰融的出资证明也是存在的,否则美国法院没有可能接受他的诉讼,而且辽宁省对此也从未否认过。最后,仰融从来没说他要全部的股份,而辽宁省也从来没说他不给仰融股份。因此我认为双方的争执并不是各执一辞、不认同对方证据而喋喋不休的问题,而是双方都不否定对方的证据,但却无法各退一步诚心诚意解决产权纠纷。我认为双方在此时不应进一步激化矛盾,而如果能由中央政府出面解决问题,双方应该寻求到一个双赢而不是双输的局面。”郎咸平认为这些都是华晨产权归属案的关键之处。
“我曾说过我出任第三方的独立立场很清楚,我不会替任何一方争取利益。我曾经认为在我国还未完全建立法制化以前,利用案例判案应该是个比较可行的方法。我所以愿意接受仰融的委托是因为我希望透过仰融的案子建立全中国第一个案例而为以后的类似案件提供解决的方法。直到今天,我仍然希望透过此案例清晰地界定产权,建立一套有利于政府和民企双方的沟通机制,在约束民企和保护民企之间取得一个平衡,鼓励民企发展,提高经营效率,这是对公众利益和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一步。”郎咸平做出上诉表示。
郎咸平始终认为,在美国法庭上打这起官司,带来的伤害将是难以弥补的。他还透露,日前,美国法院负责受理此项诉讼的法官也曾亲自打电话给他,询问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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