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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制度化处理民企原罪 实施BOT、遗产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 13:35 经济观察报

  中国民营企业存在太多在财富来源和权利分配上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种制度化的解决方法。”近来忙于研究中国民营企业问题的著名经济学者郎咸平,在关注“仰融诉讼”及近期牵涉甚广的“周正毅事件”时,正在设计一套解决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的可操作方案。

  在清晰界定原罪的内涵后,郎咸平指出,恰当处理原罪问题至关重要,“善良管理 人的注意责任”应在民营企业家和政府中得到提倡;给予民营企业家赎罪的机会,实施BOT、征收累进遗产税和第三方独立委员会有助于分清权益。谨慎原罪

  针对民营企业在资产来源及权益上与国有资产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郎咸平把其中利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称为民企的“原罪”。原罪问题处理不当会严重影响到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由于民营企业家对“秋后算账”的畏惧,我们看到一个几乎毫无例外的事实:一旦民企做大,企业家就开始着手将亲属送出国,并通过合法或非法渠道将资金转到国外投资,以备后用。这种做法严重影响到民营企业家在国内的积累与发展,也影响到国家经济成长和税收增长,其对国家经济的影响之大恐怕是政府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郎咸平以仰融事件为例说明这种危害:仰融与辽宁省政府发生冲突时,因预感华晨集团的主要经济支柱金杯汽车的控制权迟早会落到地方政府手中,从而将华晨系资金抽调到杭州湾。除准备投资修建杭州湾跨海大桥外,还在宁波与英国陆虎汽车公司进行轿车合作项目。在这样仓促的情况下,仰融做出的投资决定很有可能会犯严重错误,导致个人与国家更大的损失。

  由自身在美国多年接触金融证券及商务案件经验所得,郎咸平呼吁中国政府在处理华晨等类似问题时需慎重。如若处理不好,政府威信将受到损害。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判案标准不同。以对民企的约束而言,大陆法系不可能详细罗列所有民营企业家不该做的事——也就是所谓的刚性条款。

  但这并不表示民营企业家可以随意地不顾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而图利自己,他仍然会受到柔性“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的约束。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指企业管理人员在执行决策时,必须注意不能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例如,经理人无心工作、不务正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没有犯法,但却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

  目前中国内地对这种柔性条款的理解和把握都很差。郎咸平举例,科龙在被格林柯尔顾雏军收购以前,该公司高层除了有一位管理人年薪达到750万元(人民币)之外,还有一位超过600万元,一位超过500万元,两位超过300万元。如此高薪不但远远超过国内上市公司高层平均12万元年薪的水平,且其最为人所诟病的是,该公司前一年竟亏损15亿元。在如此巨大亏损下,科龙高层仍大大方方给自己远远超过同业薪酬的天文数字,难免激起股民的愤怒。科龙前管理人员明显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

  郎咸平提出,中国政府绝对不能将仰融案子的现状以及将来可能在美国进行的诉讼结果当作今后处理类似事件的标准:“仰融在美国控告政府的行为绝对不能成为以后民营企业家的惯例。我国政府希望通过该案的诉讼作为未来处理民企原罪的指导方针。我不赞同这个想法。英美法系的判案标准与国内大不相同,它不是追求绝对公正的标准而是追求社会的公共意见(简称社会公意),并由陪审团的意见代表社会公意。”郎咸平强调,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盲目将美国的民意奉为圭臬。“怎能用美国的社会公意来处理中国民企的原罪问题呢?这将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如果仰融控告中国政府,陪审团一定由美国人组成。美国人血管里流着追求自由经济的血,流着民营企业的血,这也是美国人的公意。根本没有可能做出其他判决。”

  尽管在美国很有可能做出有利于仰融的判决,尽管有些民企的资产来源和权益始终说不清,但说不清并不表示没有责任,代表大多数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仍然可以追究。每个民营企业家都要想想,自己对国家的责任在哪里。“仰融也不想走到这遗憾的一步,他也不应该忘记自己‘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他对政府的资产‘原罪’总要出面解决。”郎咸平呼吁民营企业家重视企业“原罪”问题,担负起“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

  但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也应适用于政府而不仅是企业。“政府为维护公众利益,也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郎咸平说。一旦出现类似华晨这样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家就企业权益产生的争议和纠纷时,不能简单地用行政命令来处理,而几乎完全忽略企业家本身的创造力和贡献。也就是说,政府也要兼顾政府本身“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最大限度保护公众利益。提早让企业家出局对公众是不利的,因为企业家比国家或一般民众更能创造财富。因此,如何维护公众利益并兼顾企业家的积极性,是目前我国政府面临的艰巨挑战。

  “在韩国保护小股民的案例中,提出由‘公正的第三方’处理政府和民营企业间有关原罪的冲突,取得很好的成效。”郎咸平称:“高丽大学金融学教授张夏成在这方面进行了很有价值的实践(《韩国经验:引入“公正第三方”》,B2版)。”“赎罪”机会

  民企逐步壮大,很多利益分配和争夺问题逐渐暴露,对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对此,郎咸平提议:“民营企业可以用钱‘赎罪’,具体的‘赎罪’方法为BOT和征收累进遗产税(《民企“赎罪”的BOT方案》,B2版)。当然,那些证明是故意欺诈犯罪的例子不在其中,它们自然应该被依法处治,断无商量余地。这也是‘轻罪和解,重罪司法’的精义。”

  “对民营企业家要保护,也要约束。”郎咸平解释,他的提议建立在近两年来与很多内地民营企业接触和研究的基础上,并借鉴美国和韩国的类似经验。

  “美国没有国有银行,政府不直接参与经济,因此不存在原罪问题,但美国仍然偏向于采用花钱赎罪的方式解决不严重的经济犯罪问题。”郎咸平举了两个例子。第一,美国每隔约10年会对非法移民进行大赦。虽然非法移民违反美国联邦法,但众多非法移民无法缴税也是事实,美国政府大赦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大赦获取税款;第二,美国证监会处理股市较轻微的不法交易也采用以钱赎罪的方式。郎咸平提议的法源基础即在于参照美国证监会的和解案例。在美国证监会强有力并可强迫被告举证的压力下,90%被调查的案子均可不经诉讼而由被告出钱和解解决。

  郎咸平分析,这种和解的主要原因非常微妙但却有效。对被告而言,采取诉讼方式,就算胜诉也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及不必要的曝光,而一旦败诉,不但会遭受制裁,最重要的是在未来被股民控告的民事诉讼中不可进行翻供,从而面临天文数字的赔偿诉讼。相对来说,庭外和解不会带来这种不可翻供的压力。对证监会调查员而言,由于人手及资源所限不可能处理大量案件,他们也乐于采用这种事实上起到惩罚作用的措施。

  因此,这类诉讼之中,被告均选择通过和解而接受禁止令或其它处分,不需要承认或否认控罪。同时证监会调查员也可宣称赢得此案而不需要将被告强押上法庭以接受更严重的处分或不必要的曝光。但和解的事实及法例会由证监会发出和解通知书,该和解通知书可以当作往后调查的案例。但对于重大违法案件,美国证监会一样会进行法律行动而进入司法程序。这种“轻罪和解,重罪司法”的思维我国目前还没有掌握好。目前我们将大大小小的案件以司法程序处理,不仅造成司法体系负荷过重,也造成民企恐慌而形成大量资金外逃。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我认为,政府是不是可以考虑实行一个税收特免政策,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过去的事既往不咎,因为过去的事很多是由历史条件造成的,如果我们想要所有的企业都按照单纯的税率交税的话,没有几个企业可以生存下来,所以能不能从现在开始,再有任何人敢偷税漏税就更加严厉地惩罚,这样企业家就能够放下思想包袱,从现在开始,大胆地为国家做贡献,为国家纳税。中国的企业家是愿意交税的,我们应该找到一个双赢的办法。”

  中国转轨时期的财富积累天生带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胎记,有着与生俱来的原罪。这是一个残酷的现实。也许多年以后,我们终会承认这个现实,并且称之为“不得不付出的历史代价”。——《中国经济时报》

  历史是不能清算的,也不可能漂白,要想清除一切原罪,就好比是要将木炭洗白。因此,政治家们应高瞻远瞩,在适当的时候甚至可以施以“收入大赦”也许会是明智的选择。——《证券时报》

  对民营企业批评过多、扶持过少,迫使他们为了生存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其中也包括违法违规手段;值得警惕的是,如果今天的中小企业得不到实质的“国民待遇”,则将来会有更多的“周正毅”。——《财经时报》

  我们并不赞成用“原罪”来定义民营企业家的“第一桶金”,即使是那些确实利用了那个时代的某些体制性漏洞,完成了原始积累的,也不存在原罪的问题。要知道,考虑到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政策体制环境,民营企业根本是没有生存空间的。而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冲破了旧体制的束缚,并且推动了新体制的创立。——《中国经营报》

  量化和公开富人的财富,让富人的财富“阳光化”、合法化,将富豪们置于公平的规则和环境下,才能消除民众杀富济贫的思想,根除仇富心态,社会才会给富人一个宽松的环境,社会的总体财富才会向前良性地发展。现代文化视财富为文明的成果,人们追求财富人生,拥有合法的财富是成功的标志,应该能得到社会的尊敬。——凤凰卫视

  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中国要顺利完成转轨,也不能完全排除一些阶段性、临时性的措施,关键是要合理与合法兼顾、公正与效率结合,要服务于转轨,同时还要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但有一点要注意,就是要注重公正与公平,在这‘最后的晚餐’里,不能光让某一部分人吃饱,更不能让老实的人吃亏,越不老实的人越占便宜,这样只能让人越来越不老实,至于如果实施这项政策,那以前老老实实交了税的人怎么办?”——《中国经济时报》

  在经历了物质极度匮乏的年代和20年的高速经济增长之后,富人注定要成为这个时代最热门的话题。今天,人们渴望成为富人,却又在内心有着某种“仇富”心理和对富人群体的不信任。随着富人榜上的风云人物接二连三地倒下,富人问题引发的关注被不断地延续。最近围绕着上海首富周正毅的种种新闻,更使得这种关注即使在“SARS”时期也不断升温。而每次谈到富人以及与之相关的财富话题时,人们又会有意无意地联系到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在人们的习惯性思维中,民营企业家显然是当今中国最大、最早、也是最受争议的富人群体。人们在内心深处的“仇富”心理和对富人群体的不信任在很大程度上也指向这一群体。然而,什么是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为什么叫原罪?我们似乎对此并没有清楚的认识,我们甚至无法弄清这个借用圣经故事的提法最初如何被提出来?郎咸平先生把利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称为民企的“原罪”。而更多的时候,我们发现人们讨论原罪问题时似乎根本不去解释这个词的涵义,就把它变成悬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甚至是讨伐时欲加其罪何患无词的杀手锏。

  不可否认,中国正在形成的庞大的富人阶层,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强烈的时代特征——转型中的混乱、不规范。有人说他们被赋予了某种社会的、历史的责任,只不过他们没有意识到或者已经忘记。因此,当社会需要回报的时候,当大多数普通民众在勉力奉献的时候,作为富人阶层更应该有所表示。的确,财富是一种社会责任。但是,这样的责任到底是道德上的,还是法律上的,我们似乎应该明确。如果不能清楚地在两者之间划出界限,而在许多时候不分青红皂白地用法律的审判代替道德审判,对富人来说未免不公平,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未必是个双赢的结局,事实上更多的时候是俱损的结局。

  认真回顾一下20多年来的改革历程,我们应该承认,纠缠在那个“先富起来”群体身上的种种说不清的是与非,并非完全是个人问题,制度缺陷、法律缺席、道德与文化的乏力等社会硬件软件的不合格,也许才是最根本的原因。于是,在今天不断推行让“先富”群体提心吊胆的“秋后算账”时,我们是不是应该把所有责任都让他们个人承担?这样做是否真的就是公平?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能不能有某种妥协,在不牺牲效率的同时达到公平?在追求公正时,我们是不是应该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现有财富的补偿机制上,而不是去摧毁已有的财富?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反思。毕竟时代的发展已经到了讨论具体措施以更好地往前走的时候,一味的情绪宣泄和沉陷于历史的旧账中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其实这样的观点并不鲜见,在关于富人话题的热烈讨论中,我们时常会听到类似的声音。当然,我们也会听到驳斥的声音,但我们并不像驳斥者那样简单地认为,这种声音只代表了富人的利益,只为富人说话。至少,郎咸平教授借助美国和韩国的经验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可以说明这一点,也许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具启发性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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