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卫玲发自北京
作为大规模税制改革前的“技术改造”的一项内容,2003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将从交通部门转到国家税务局。
12月12日,浙江省国税局一名税务官员告诉记者,这项变更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 阶段。浙江省交通部门原来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人员目前已经全部并到浙江省国税局,总计有300人。
车辆购置税的“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该税种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的前身是车辆购置附加费,由交通部门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起征于1985年5月1日,是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当时是在生产环节由海关和汽车制造厂代征的,进口车征收车价的15%,国产车征收车价的10%。
到1990年的时候,由于一些工厂欠缴严重,代征的方式继续不下去了。于是从1993年开始,交通部专门组建了一支队伍,联合公安部门亲自征收,收费环节也改在了车辆的购买阶段,同时进口车的费率降到车价的10%。
2000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同时规定,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本来费改税以后,应该由税务局自己来征收,但当时谈费改税方案的时候,交通部门提出将相关机构人员全部移交给国家税务总局。由于机构移交的问题涉及到人事,非常复杂。因此,当时交通部和税务总局报国务院批示后,决定这个队伍暂时不动,还留在交通部,由税务总局委托其继续代征车购税,所用资金暂时由财政部拨款。
业内人士说,2001年以前,交通部每年收上来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总额大约为180亿至200亿元人民币,由交通部根据各个省公路的实际状况和需要统一进行分配。理论上来说,这笔资金是用于公路建设,但是实际上由于它有一支多达1.3万人的队伍在收费,因此就有相当一部分成了这个队伍的“人头费”,专款专用显然大打了折扣。同时,对于这笔钱的去向,由于预算自己做,费用自己收,所得自己花,也极容易导致腐败。
2001年1月1日起,由于税收接受监督,2001年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55亿元人民币,较2001年以前明显升高。尽管这笔钱变成了财政收入,但是它并不作为经常性的预算科目,而是仍然交给交通部,专门指定为用于公路建设。
《国际金融报》(2002年12月16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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