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练文
建立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000年底,国务院决定在2001年选择中国重工业基地辽宁省作为试点地区,在全省范围进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辽宁省在做实社保个人账户、下岗职工向失业保险并轨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下一步继续调整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打下了基础。
为支持试点工作的开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在通知的第二部分第10条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段话中有三点引起人们的注意:其一,“企业年金”在我国政府政策法规中首次出现,让人觉得比较陌生,此前,国务院和原劳动部在这方面的提法是: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一位官员讲:“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改为企业年金,名称变了,可保险的性质不变,它仍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改名是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完善的需要。”;其二,“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说明我国企业年金采用的是基金积累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正在与国际接轨;其三,“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列支。”,则是国家首次在税收政策方面做了突破,此前只有方向性的指引,没有实质的政策依据,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支持。
国际上,在政府设立的退休金计划之外,企业雇主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通过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退休金计划来充实其福利制度,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的手段来激励雇主和雇员加入各种职业退休金计划(可以理解为企业年金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美国为例,著名的401(K)计划,也被叫做延付税款雇员储蓄计划或雇员薪金递延计划,此名称来源于美国《国内税收条例》第401条之K款,该税法条款为雇主和雇员都提供了税收方面的优惠。由于有税收优惠的政策,雇主和雇员所交的款项都可享受延付税款的待遇,他们的缴款叫做“税前交费”,直到退休时将钱款提取。因为税收的优惠,雇主往往对雇员以一定对应比例进行对应交费,对雇员的个人账户供款,可以使雇员的个人退休金账户的资金迅速地累积增长。当然,并不是无限制的缴款都可以享受“税前交费”的优惠,企业雇员向401(k)计划的交费额仅限于其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年交总额有一个最高限额(1992年是8728美元),雇主的交费也有限额。同时,雇员交费的百分比往往取决于所在企业员工总数、参与计划人员数和员工收入的水平等因素,一般交费百分比的变化幅度从工资收入的5%到20%不等,具体内容比较复杂。除了401(K)计划外,美国还有其他一些税优政策,催生了另外的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年金。
此前,国家虽然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有突破,但在具体操作中,尚有不明朗的地方:其一是工资总额是个笼统的概念,在具体的企业年金建立过程中操作上指导作用比较模糊;其二,没有考虑个人的税优政策,这样可能导致对员工参与企业年金缺乏激励作用,如果没有员工的参与,企业年金缺乏群众参与的基础,实际结果可能与政府的制度设计初衷相违;其三,没有考虑不同企业、不同员工工资水平的差距,实践中4%的比例比较单一。据悉,有关政府部门正在考虑在制度设计时解决这些问题,辽宁省财政、税务、劳动部门也正在制订符合辽宁省具体特点的地方法规细则,以切实推进企业年金的开展,进一步完善辽宁省社会保障体系。我们相信,随着国家逐步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全面推开试点工作,我国的企业年金会迅速发展起来,并让广大员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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