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日前,中注协制定发布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并要求自2002年5月1日起参照执行。《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包括总则、业务约定书、审核计划、审核程序、审核报告等五部分。
该指导意见强调,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指导意见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在制定审核计划前,应当向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获取有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以及内部控制手册、流程图、调查问卷和备忘录等文件。
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审核计划时,应当考虑被审核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被审核单位的内部情况,以及管理当局的诚信、能力及发生舞弊的可能性和管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和证据等因素。指导意见同时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内部控制各要素的基础上,根据内部控制能否防止和发现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重大错报,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在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内部控制整体能否实现控制目标,而不应孤立地关注特定内部控制。
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就以下重要事项向管理当局获取书面声明:管理当局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负责;管理当局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管理当局已作出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发生的重大舞弊,以及虽不重大但涉及管理人员或在内部控制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员工的其他舞弊等等。如果管理当局拒绝提供有关内部控制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管理当局其他声明的可靠性。
(记者 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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