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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丽人:谁说女子不如男? 权益不应再遭侵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0月12日 17:47 生活时报

  舒然

  近日,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的调查结果显示,现实职场中的女性权益仍在遭受侵害,只不过现在似乎变得更为温情脉脉。

  故事一:某大型外企大约有员工3000人,其中工人有80%是女性,但在管理层中,女性
只占到30%。刘小姐已在这里工作了5年,成绩优异,但至今仍是一名普通职员。不久前因休产假,不仅没赶上加薪,还把前年增加的薪水降了回来,现在的薪水比同级别的男士还少了400余元。她向人事部门申诉,得到的回答是,休产假时没有工作,按劳取酬,该降。

  故事二:某国外著名大公司在华机构的女职员,一旦生育,在哺乳期过后的一段时间内,往往被告知“因其工作表现不好”,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或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换工作岗位,往往被调换成同岗位中最低级的或将原定的升职取消,并且被私下告知,如愿主动离开,不仅待遇分文不少,还将提供“表现优秀”的推荐信。

  以上两个案例虽发生在不同的企业,企业采取的做法不同,但都是基于一个原因,即认为妇女在生育后不能安心工作,其本质都是性别歧视。

  据一家职介机构的人士介绍说,他们在向一些企业推荐人员时,女性被推荐的机会相对要少,男女比例大概在6.5∶3.5,尤其是经理、副总以上的职位,多直接要求必须是男性。

  业内人士在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时指出,企业用人是讲效益的,要的是来了就能胜任工作、投入工作的人员。未婚女性还好一些,结了婚的女性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了孩子,家庭负担相对加重,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在公司里做到一定职位,会经常出差,女性飞来飞去,因此也不方便。所以女性30岁以后,再升职就很困难。

  那么,被侵权的女性,能否以遭受性别歧视寻求司法保护呢?专家指出,目前,中国尚无这样的司法实践,但寻求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是存在的。 从法律依据上讲,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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