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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6]130号文核
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06年7月14日至2006年8月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条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06年7月14日至2006年8月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1,000×2%=20元

  净认购金额=1,000-20=980元

  认购份数=(980+0.46)/1.00=98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0.46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条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其中中国银行开放时间为9:30-15:00,直销中心和证券公司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请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相关机构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0.5%。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元

  赎回金额=12,500-62.5=12,437.5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有能力兑付时,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受理赎回申请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其余赎回申请则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强制执行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遗赠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提交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因强制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需直接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每笔需交纳50元的手续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业务的销售机构时,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手续。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出、转托管转入业务时,每笔各需交纳25元的手续费用。

  (五)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仅限于红利再投资,不包括现金分红)一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结算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尽量避免基金资产损失,追求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

  (三)投资理念

  正确判断市场走势,合理配置股票和债券等投资工具的比例,准确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品种和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可以在尽量避免基金资产损失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

  1、回报来自于对市场的正确判断

  证券市场是不断波动的,收益必然伴随风险。积极管理人总是试图正确判断收益的主要来源,有效控制损失风险。国内外投资经验证明,判断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的市场走势并进行合理配置对投资收益的贡献最为显著。我们相信,对经济和市场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能够正确判断各市场走势,从而实现基金较高的回报。

  2、合理配置资产类别实现目标回报

  我国证券市场将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而不断得到成长,股票的收益在长期来看高于储蓄存款利率。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还存在一些市场发展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结构性问题,需要在发展中逐步完善。在其发展、完善过程中,其每一次结构性变化都有可能引起市场的大幅波动,导致股票短期亏损的风险较大。相反债券的收益相对稳定,因此合理配置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可以尽量避免基金资产损失,实现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

  3、精心选择价值型股票品种和债券品种进行投资能够提高投资回报

  在基金确定持有的资产类别内,重点选择价值相对低估、有较高升值潜力的股票品种和债券品种进行投资,能够实现基金的较高回报。

  (四)投资风格

  本基金属于股票、债券混合型基金,股票部分投资风格为价值型,债券部分投资风格为高信用等级。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重点投资于价值型股票,投资于价值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部分投资于国债及信用等级为BBB级或以上(或者有高信用等级机构或相当优质资产担保)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分析判断证券市场走势,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现金等各类资产间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分析市场价值均衡点等定量方法,辅助判断市场趋势的变动。

  (1)在股票市场处于低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基金将采取积极的做法,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实现较高回报。

  (2)预期股票市场处于震荡运行时,基金将采取波段操作策略。在市场震荡、调整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整个资产类别、部分行业或个股投资价值被低估的短期失衡现象,如投资者因恐慌心理而过度抛售导致股票价值被低估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发现、确认并利用这些市场失衡机会,重点选择被低估的资产类别、行业、个股进行投资,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3)在股票市场处于高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基金将采取保守的做法,大幅减少股票投资比例,甚至不再持有股票,而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以回避股票市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避免组合损失。

  (4)在预期利率上升、债券价格将下降时,组合将增加现金持有比例,并将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和浮息债券;在预期利率下降、债券价格将上升时,组合将降低现金持有比例,并将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中长期债券,以实现较高的回报。

  此外,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为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的收益,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价值型投资策略。达到以下标准的股票,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总市值达到20亿元及以上、流通市值达到8亿元及以上的股票;

  (2)市盈率(P/E)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尤其是与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相比,市盈率水平偏低的股票,具体表现为经过成长性调整后的市盈率(P/E)/G偏低。

  大盘股票占股票市场总值的比重较高,能够更好地体现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投资于大盘股票,可以更充分地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成果。此外大盘股票价格的波动性相对较小,可预测性相对较强,有利于分析判断,选择投资。而经过成长性调整后的市盈率偏低的股票具有更高的投资价值,我们预期这些股票能够取得较高的绝对收益,有利于基金实现取得较高绝对回报的投资目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主要通过对利率、利差等因素变化趋势的判断采用久期偏离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和类属配置策略提高债券投资收益率。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投资于国债及投资级债券。即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组合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2)到期收益率相对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债券较高的债券;

  (3)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4)期限结构和收益风险特征符合对市场预期的债券;

  (5)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债券。

  (六)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七)投资程序

  1、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政治、经济、政策、市场的综合分析,判断今后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2、组合构建:基金经理借助内外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股票和债券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本基金组合构建注重分散化和流动性,严格控制个股集中度,以便根据市场时机灵活调整资产分配比例。

  3、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同时还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同时,基金管理人将使用适用于股票债券混合组合的风险分析模型,基于统计分析和积极判断确定模型参数,综合考虑组合中股票、债券组合的持仓比例和拟持仓时间确定投资策略的年投资收益率风险,必要时调整组合,使年投资收益率低于零的概率较小。

  5、风险报告与绩效评估: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绝对回报标准,为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金应在以较高的概率水平超过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争取获得较高绝对回报。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人民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未来,如果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调整存款利率,管理人将与托管人协商确定基准利率。

  本基金追求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普通投资者用来衡量每年投资回报的最基础、最常用的标准,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具有合理性。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本基金以绝对回报为目标,预期风险较低。

  (十)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在已实现收益水平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类别(前收费或后收费)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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