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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21:5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

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把握中国崛起过程中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30%~95%,债券0~70%,权证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把握证券市场发展的结构性机会,运用主题投资方法追求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策略”(Thematic Investment Approach),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借鉴外部合作方的研究成果,构建投资组合,动态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四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市场情况灵活配置大类资产,减小基金的系统性风险。在资产配置上,将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在确定证券市场主题之后构造股票组合,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部分,将从主题发掘、主题配置和个股精选三个层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主题发掘

  投资主题是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和趋势性因素,它具有以下特点:

  ◆前瞻性;

  ◆动态变化;

  ◆主题所涉及的企业不局限于某一具体的行业或地域;

  ◆主题之间相对独立;

  中国的发展具有多层次、多样化、动态变化的特点,不同主题下的企业两极分化的特点更加明显;中国的崛起也是一个多层次、长周期的历史性进程,不同特点的企业发展顺序有先有后,发展速度和获益程度各不相同,新旧投资主题将出现更替。投资主题所影响的企业不仅仅局限于行业、地域这一传统的划分范围之内,具有跨行业、跨地域特点的投资主题将为市场带来新的投资机会。各主题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证券市场存在“多主题驱动”的投资机会。

  基金管理人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立足于“嘉实TOP-DOWN研究模型”,根据嘉实宏观经济、政策制度和其他领域的相关研究报告以及外部合作方的研究成果,采用定性和定量模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技术进步和社会文化等多个角度出发,动态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趋势性因素,前瞻性发掘在中国崛起过程中所不断涌现出来的投资主题。

  (2)主题配置

  在主题发掘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嘉实“企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对不同主题进行分析和评估,根据主题与企业的关联度,确定明确受惠于相关主题的企业,形成“主题企业群”, 根据不同主题因素对企业EPS和企业价值的影响幅度,确定主题企业群的受益程度; 根据企业群所涵盖的企业数目、市值等指标,确定主题企业群的市场容量; 根据证券市场的情绪、主题企业群在证券市场近一个月的表现,确定主题企业群的市场反应速度。根据上述三个关键变量,确定“主题企业群”的配置权重。对于受益程度高、市场容量大、反应时间快的主题企业群,基金将加大配置力度。

  (3)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个股选择层面,采用“研究驱动”的模式,基于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的独立研究,精选受益于相关主题的个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个股选择的标准为:

  ◆属于主题企业群,并且根据嘉实“企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从EPS增长、企业经济价值等指标评估看,受惠程度居“主题企业群”中前1/2;;

  ◆考虑到企业未来的成长性,未来一至三年企业的EPS、EVA等财务指标预计有较大幅度增长,从PEG、PCF等指标比较,目前的估值水平明显低估或者相对合理;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组织框架、信息透明度等角度定性分析,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上市公司;

  ◆兼具有中长期成长性及中短期市场表现的催化剂。

  3、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作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工具。

  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1)久期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和财政货币政策等的基础上,对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决定组合的久期,并通过不同债券剩余期限的合理分布,有效地控制利率波动对基金净值波动的影响,并尽可能提高基金收益率。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基于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特征的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并据此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收益率曲线策略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收益率曲线本身的变化,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降低或加长整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二是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五)投资决策程序

  1、主题研究与个股研究

  研究员通过宏观研究、市场策略研究、定量研究和个股研究等手段,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科技进步、社会文化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为基金经理提供主题选择和主题企业群选择的建议。基金经理综合上述判断,确定投资主题和主题企业群,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

  在主题和主题企业群确定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根据“主题企业群”的市场容量、受益程度和市场反映速度,做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包括对主题和主题企业群的资产配置以及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决策。研究员根据个券选择标准,提供个券选择建议。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的建议,完成组合构建,下达投资指令。

  3、组合风险控制

  组合控制员按照风险控制标准,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进行事前审核。符合风险控制标准的指令将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增长率×95%+同业存款收益率×5%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则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季度不超过三次,每年不超过十二次。在每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占基金份额面值的比例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后)水平的120%时,基金应当分配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上述标准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在10个交易日内公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所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持有人大会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主题选择风险

  主题判断失误所带来的风险。本组合通过基金管理人研究平台中研究流程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提高对相关因素的把握,以及对公司业绩和关键触发因素判断的准确率。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基金管理人对估值差错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不一致,且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估值差错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2)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复核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十三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4)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的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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