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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21:5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6月12日《关于同意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17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06年7月18日止。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构进行募集。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定发售规模上限。

  (五)认购时间

  认购时间为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18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4、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1%,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认购费用等于认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认购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单位面值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0×1.0%=5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500=49,500元

  认购份数=(49,500+50)/1.00=49,55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50份基金单位。

  7、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首次申购或认购后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二: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基金转换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份基金份额至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元,假设转换费率为0.2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2、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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