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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19:0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十、基金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分系统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认购、申购或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基金份额,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投资者使用开放式基金账
户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或转托管,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二)系统内转托管

  1.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在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基金份额拟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

  T日开放时间内,投资者在转出方证券营业部提交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申请;T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清算处理;如确认成功,则自T+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

  2.对于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和不同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

  在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保已在转入方销售机构办妥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

  T日开放时间内,投资者在转出方销售机构提交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申请;T+1日内,中国结算进行清算处理;如确认成功,则自T+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销售机构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3.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开放式基金账户中,或需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深圳证券账户中,则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1.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2.如投资者需将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开放式基金账户中:

  (1)在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保已在转入方销售机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并获知该销售机构代码。

  (2)T日开放时间内,投资者在转出方证券营业部提交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申请;T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清算处理,并将相关数据发送中国结算;T+1日,中国结算进行清算处理;如确认成功,则自T+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销售机构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3.如投资者需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深圳证券账户中:

  (1)在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基金份额拟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

  (2)T日开放时间内,投资者在转出方销售机构提交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申请;T日日终,中国结算进行清算处理,并将相关数据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清算处理;如确认成功,则自T+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

  4.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1)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

  (2)分红派息前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四)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就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五)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六)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其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基金相关业务操作将按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执行。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指数代码为399329,简称为“中小板P”)。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或停止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尤其是中小企业将长期快速增长,指数化投资可以在有效分散中小企业较高的非系统风险的基础上,以最低的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得其平均水平的回报。标的指数具有良好的代表性、流动性与成长性,通过完全复制法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可以满足投资者多种投资需求。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衍生品投资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货、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目标,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基金拟投资于新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六)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根据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的时间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确定指数变化是否与预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4)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组合调整:

  ①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②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可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③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复制标的指数并核对,同时根据最新的公司行为信息预测下一交易日指数结构。

  (7)对比指数与组合的每日及累计的绩效数据,检测跟踪误差及其趋势。分析由于组合每只股票构成与指数构成的差异导致的跟踪误差的程度与趋势以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进而决定需要对组合调整的部分及调整方法。

  (8)根据指数跟踪研究结果及当日最新组合情况进行指数分析及组合分析并进行组合调整计算,进而制定明日交易内容与策略。

  (9)以T-1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考虑T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设计T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月末,在基金经理会议上对投资操作、组合、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偏离度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每月末,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2)标的指数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成份股变更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金融工程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1%,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反映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标的指数,是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的产品。

  (九)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

  (4)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5)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若该证券为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则不受此限);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或者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本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不当得利的,基金管理人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2次,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部分的90%。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可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每个开放日日终,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为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00%。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当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当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2.计算截至当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

  3.基金收益可分配数额为上述计算的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收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中的较小值乘以收益分配比例。

  4.每基金份额的可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收益可分配数额除以当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采用截尾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第(3)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或佣金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六条第(八)款的规定,交纳一定的认购费用或佣金。

  (1)场内现金认购佣金计算公式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场内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款项利息折算份额=认购款项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1.00元

  其中,认购款项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2)场外现金认购费用计算公式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场外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款项利息折算份额=认购款项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认购款项利息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场外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款项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认购款项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3)股票认购费用或佣金计算公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认购费用或佣金和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第i只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认购费用或佣金=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以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如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支付,则: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2.申购、赎回费用

  (1)投资者通过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场内申购、赎回时,需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交纳一定的申购、赎回佣金。

  场内申购、赎回以基金份额申请,佣金计算公式为:

  申购/赎回佣金=基金份额面值×申购/赎回份额×佣金比率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时,需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九条第(十)款的规定,交纳一定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场外申购以金额申请,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用,计算公式为: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场外申购价格

  场外赎回以份额申请,需交纳赎回费用,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场外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其中,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三)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须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与场外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5.基金管理人最迟于T+4日公告T日场外申购价格,最迟于T+3日公告T日场外赎回价格。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可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24.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后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代理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交易价格、收益率、总回报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市场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将受到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者可能因市场波动承担短期或长期损失。

  2.资产类别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企业板股票,与市场上其他股票板块相比,中小企业板可能有时投资回报相对较高,有时也可能相对较低。

  3.指数化投资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中小企业板股票市场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交易对手风险

  与基金交易的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6.流动性风险

  (1)对于场内投资者而言,本基金只接受组合证券赎回,而且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50万份),一般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3)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金份额净值。但是,由于投资者可以按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

  (4)对于场外投资者而言,不能直接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而只能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或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在场内进行交易和赎回。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价格是基于组合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或卖出价值计算的,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建仓或变现期间的市场波动遭遇损失。投资者如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发生一定的手续费用,并承担在业务处理期间市场波动的风险。

  7.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8.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可能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3)投资者在赎回时,本基金投资组合内可能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组合证券,而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4)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流动性情况、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9.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10.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11.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13.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变更基金合同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并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清算小组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4)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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