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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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19:0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1日证监基金字[2006]9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基金合同:指《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3.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其中,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理机构限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4.销售代理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销售代理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其中,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办理。 29.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股票认购、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32.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期结束后,本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存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38.T+n日: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4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 42.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4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4.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5.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6.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7.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指数代码为399329,简称为“中小板P”)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代表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指数。 48.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2.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累计报酬率: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6.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指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66 联系人:张弘弢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725%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35.725%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5%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5%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凌新源先生:董事长,硕士。现兼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樊大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副主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计财部副经理、资金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范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李洋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处长。 王邦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信贷部项目经理、证券总部总经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造币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并兼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 鲁明泓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哥伦比亚大学客座研究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刘芳勤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副行长、吉林省长春市计划委员会副处长。 滕天鸣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业务主管。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张鸣溪先生:监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方军先生:硕士。基金从业经验7年。1999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商业、电力行业研究员,以及华夏成长基金经理助理、兴华基金经理助理、华夏回报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文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杨爱斌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 石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文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程海泳先生:华夏社保股票组合基金经理。 张益驰先生: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若该证券为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则不受此限);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5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职业操守》及《职业道德操守实务指引》,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即风险)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中央交易室发现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基金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室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74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原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2004年9月,原中国建设银行重组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的总资产达人民币42,241亿元,贷款总额达人民币23,744亿元,存款总额达人民币37,813亿元。根据《银行家》杂志按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总资产进行的排名,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银行中列第35位。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获《银行家》杂志评选为我国“年度最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托管人》杂志主办的“2005年新兴市场托管服务调查”中,获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中国建设银行的多个产品与服务上在国内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包括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中国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命脉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中国建设银行在国内拥有广泛的网络,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拥有约14,250家分支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共2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798.43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本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2)发售主协调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3)发售主协调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李清怡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63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7)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胡继之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张琦、陈建东 (1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唐山路2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6507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孙丽、李莹莹 (12)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30号长江证券大厦5F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联系人:毕艇 (1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 (14)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人代表:张慎修 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杨玲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96688-99、(0431)5096733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1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东海路28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5023457 传真:(0532)5022025 联系人:丁韶燕 (17)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 电话:961130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童怡腾 (1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19)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4-34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4-34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87691530 传真:020-87691530 联系人:邸亚娟 (20)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783748 联系人:余少南 (2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11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电话:(0371)5585661 传真:(0371)5585661 联系人:巴冠华 (22)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 李蔡 (23)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24)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25)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电话:(021)58796226 传真:(021)68875123 联系人:王欢 (26)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法定代表人:张引 电话:(023)63786187、63786240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 陈国才 (2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夏尚 (2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刘芳 (2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叶黎成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2794 联系人:余江 (30)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3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32)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686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杨柳 (33)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34)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025)84784765 传真:(025)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3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0531)2024184 传真:(0531)2024197 联系人:付英梅 2.场外现金发售和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08 联系人:吴志军 3.场外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n 4.场内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严峰、朱立元 电话:(0755)25946013、(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李永飞 经办律师:李永飞 戴钦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许康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许康玮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