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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19:0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1日证监基金字[2006]92号文核
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场内现金认购、场外现金认购以及股票认购等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内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场外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06年5月22日至2006年6月16日进行发售。其中,场内和场外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06年5月22日至2006年6月16日,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06年6月12日至2006年6月16日。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高于1.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0.5%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每笔500元

  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场外现金认购、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场内现金认购、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九)场内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06年5月22日至6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发售代理机构:限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

  3.认购开户:投资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股票认购或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4.认购限额:场内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5.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场内现金认购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6.清算交收:投资者T日提交的场内现金认购委托,由登记结算机构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7.认购份额登记: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现金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其深圳证券账户内,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8.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场外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06年5月22日至6月16日9:30-17: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发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发售代理机构,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

  3.认购开户:

  投资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场外现金认购的,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

  (1)已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现金认购业务;或者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或者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结算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场外现金认购的,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如使用深圳证券账户,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将托管在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如欲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应提前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同上(2)-(3)项规定)。

  4.认购限额:投资者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或直销机构办理场外现金认购的,以认购金额申请,每笔认购金额须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场外现金认购的,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5.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中国建设银行或直销机构的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或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场外现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清算交收:对于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T日提交的场外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对于使用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T日提交的场外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7.认购份额登记:对于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或直销机构场外现金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其开放式基金账户内,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对于使用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场外现金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将登记在其深圳证券账户内,并托管在其预先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8.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2006年6月12日至6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发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发售代理机构,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

  3.认购开户:投资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A股账户。

  4.认购限额: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5.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或直销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股票认购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6.拒绝认购的情形:在下列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认购申请:

  (1)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般不超过10只。

  (2)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7.清算交收: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和直销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个股票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8.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第i只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为场内现金认购和场外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为该股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首先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照各投资者的当日合计认购申报数量从小到大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9.认购份额登记:投资者通过股票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其深圳证券账户内,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10.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二)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基金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基金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五)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采用组合证券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场内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采用现金方式,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场外申购赎回”)。

  3.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场内、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须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基于受理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对应组合证券的买入成本(包括相关交易费用)或卖出价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计算,与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场内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场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代办证券公司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场内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场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办理。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1.场内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内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代办证券公司可按照不高于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收盘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除权调整:若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在现金替代日(T日)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基金管理人将对替代金额的处理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T+2日后第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2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00%

  申购基金份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2006-04-28

  基金名称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159902

  标的指数代码399329

  2006-04-27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987.9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5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000

  2006-04-28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187.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5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是

  是否允许申购是

  是否允许赎回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5%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数量现金替代标志可以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固定替代金额

  002001新 和 成 1400禁止

  002002江苏琼花 1000允许21%

  002003伟星股份 700禁止

  002004华邦制药 1000禁止

  002005德豪润达 800禁止

  002006精工科技 900禁止

  002007华兰生物 1000禁止

  002008大族激光 1300禁止

  002009天奇股份 800禁止

  002010传化股份 1000禁止

  002011盾安环境 800禁止

  002012凯恩股份 1700禁止

  002013中航精机 700禁止

  002014永新股份 700禁止

  002015霞客环保 600禁止

  002016威尔科技 900禁止

  002017东信和平 800禁止

  002018华星化工 600禁止

  002019鑫富药业 600禁止

  002020京新药业 600禁止

  002021中捷股份 1400禁止

  002022科华生物 1100禁止

  002023海特高新 1100禁止

  002024苏宁电器 2600禁止

  002025航天电器 1300禁止

  002026山东威达 900禁止

  002027七喜控股 2300禁止

  002028思源电气 800禁止

  002029七 匹 狼 1000禁止

  002030达安基因 700禁止

  002031巨轮股份 1500禁止

  002032苏 泊 尔 1400禁止

  002033丽江旅游 800禁止

  002034美 欣 达 800禁止

  002035华帝股份 1100禁止

  002036宜科科技 900禁止

  002037久联发展 1200禁止

  002038双鹭药业 700禁止

  002039黔源电力 1500禁止

  002040南 京 港 1100禁止

  002041登海种业 600禁止

  002042飞亚股份 1200禁止

  002043兔 宝 宝 1300禁止

  002044江苏三友 1300禁止

  002045广州国光 900禁止

  002046轴研科技 700禁止

  002047成霖股份 1700禁止

  002048宁波华翔 1200禁止

  002049晶源电子 800禁止

  002050三花股份 900禁止

  (八)场外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以上数额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九)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基金管理人或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场外申购、赎回的申请。在申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之前,投资者须确保已在基金管理人或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妥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场外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1)T日,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并缴纳申购款项。T日日终,中国结算对申购申请数据进行处理,并将合格的申购申请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

  (2)T+1日,基金管理人将申购确认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中国结算根据申购确认数据,将失败申购回报以及成功申购的资金确认回报发送销售机构。

  (3)T+2日,中国结算完成申购资金交收。在T+2日至T+3日内,基金管理人运用申购资金根据T日申购赎回清单买入相应的组合证券对价。期间若有成份股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基于还原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对于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能买入的部分成份证券或因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部分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按照T+3日收盘价进行计算。

  (4)T+3日日终,基金管理人依据组合证券的买入成本(含交易费用)计算T日场外申购价格,并于次日公告。中国结算根据T日场外申购价格办理申购份额的清算和登记。

  (5)T+5日,投资者可通过办理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情况。自T+5日起,投资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场外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1)T日,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T日日终,中国结算对赎回申请数据进行处理,并将合格的赎回申请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

  (2)T+1日,基金管理人将赎回确认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中国结算根据赎回确认数据冻结赎回份额,并将失败赎回、拒绝赎回以及冻结回报发送销售机构。

  (3)在T+1日至T+2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申购赎回清单卖出相应的组合证券对价。期间若有成份股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基于还原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对于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能卖出的部分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按照T+2日收盘价进行计算。

  (4)T+2日日终,基金管理人依据组合证券的卖出价值(扣减交易费用)计算T日场外赎回价格,并于次日公告。中国结算根据T日场外赎回价格办理赎回份额的清算,生成赎回待确认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

  (5)T+3日,基金管理人将赎回确认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中国结算根据赎回确认数据将赎回确认回报发送销售机构。

  (6)T+4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赎回确认情况,赎回资金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账户。

  4.为降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交易成本,基金管理人将对T日场外申购、赎回进行轧差处理。在净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可不进行组合证券的卖出,T日场外赎回价格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净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不进行组合证券的买入,T日场外申购价格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另外,在T日净申购、净赎回数量较小(不足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时,基金管理人可不进行组合证券的买入和卖出,T日场外申购、赎回价格皆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此外,基金管理人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为场外申购提供垫款服务,以提高场外申购的处理效率。

  5.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场外申购赎回的费用及价格

  1.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5%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1.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0.8%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每笔5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投资者在办理场外赎回时需交纳赎回费用,赎回费率为赎回总额的0.5%。所收取赎回费用的25%须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作销售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商定后,可以调整场外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后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价格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T日场外申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根据T日申购赎回清单确定的申购对价在后续交易日内的买入成本除以对价的申购份额,T日场外赎回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根据T日申购赎回清单确定的赎回对价在后续交易日内的卖出价值除以赎回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价格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T日场外申购价格最迟于T+4日公告,T日场外赎回价格最迟于T+3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此外,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如连续涨/跌停)等异常情形时,为避免现金申购、赎回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临时决定暂停接受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十二)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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