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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16:0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6】57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和场所: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费率

  100万以下1.20%

  100万(含)-500万1.00%

  500万(含)-1000万0.80%

  1000(含)万以上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自募集截止日第四个工作日起,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六)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七)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以实际产生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2%=60元

  净认购金额=5,000-60=4,940元

  认购份额=(4,940+2)/1.00=4,94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可得到4,942份基金份额。

  (九)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本公司及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本公司和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期限届满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国海证券、齐鲁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兴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联合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山西证券、广发证券和财富证券等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销售机构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费率

  100万以下1.50%

  100万(含)-500万1.20%

  500万(含)-1000万1.00%

  1000(含)万以上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费率

  1年以下0.60%

  1年(含1年)至2年0.30%

  2年(含2年)至3年0.10%

  3年(含3年)以上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申购3

  申购金额(元,A)10,0001,000,0005,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1.50%1.20%1.00%

  申购费(C=A×B)15012,00050,000

  净申购金额(D=A-C)9,850988,0004,950,000

  申购份额(=D/1.2000)8,208.33823,333.334,125,000.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0-10,000×1.2500×0.6%=12,425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和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至少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环球资产管理平台为依托,在充分结合国内新兴证券市场特性的原则下,通过主要投资于具有独特且可持续竞争优势、未来收益具有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辅助投资于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达到基金财产长期增值的目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良好品质并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辅助投资于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而资产价值低估的机会可在全流通的市场条件下通过企业重组和收购兼并来实现。具有成长性和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一般而言,市值相近的上市公司在股价的表现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真正支持股价持续表现的因素,并非市值大小而是上市公司自身具有的增长潜力。因此深层发掘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辅以市值板块的属性特征,将能有效捕捉股价或未来收益的增长。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自下至上”的选股计划和“自上至下”的选债计划两个方面。

  具体分解为如下几个环节:

  1、确定资产配置

  一般情况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财产的配置策略,并采用资产配置分析会的形式来实施,以资产配置分析会的组织形式保证资产配置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资产配置分析会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监参加。

  在具体的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方法,从上市公司的具体发展前景和未来的盈利分析,到行业的发展趋势,再到宏观经济形势,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运用了“自下而上”策略之后,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出现的各种套利机会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判断,确定本基金财产配置最终的选择标准。

  同时,在股票组合的构建中,充分、及时地利用好证券市场出现的各种投资机会,按照市值属性进行配置,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投资于大市值上市公司的比例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20%-100%(与下同),中市值上市公司的比例为0%-70%,小市值的比例为0%-40%。

  划分市值时,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将中国A股市场中的所有上市公司,按其总市值由大至小排列,并计算各公司所对应的累计总市值占全部公司累计总市值的百分比,将所对应的累计总市值百分比处在[0%,40%]的公司定义为大市值公司,在[40%,70%]的公司定义为中市值公司,在[70%,100%]的公司定义为小市值公司。若因新股发行等因素导致A股市场市值规模分布发生较大变动,并因而导致本基金股票组合在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投资超出上述配置比例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适时予以调整,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股票选择

  本基金在学习和借用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弹性市值基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科学制定规范的股票选择流程,该选择流程包括如下步骤:

  (1)检验所有A股

  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全面研究中国股市整体状况,在分析经济周期的影响和各行业投资机会时,横跨三种不同的市值大小,力争寻找各行业中最好的机会,形成初级股票池。

  (2)鉴别成长驱动因子

  在形成初级股票池后进行上市公司成长的驱动因子分析,以进一步寻找能推动企业未来收益增长的驱动因子。其中,独特的产品领域、特有的生产技术、出色的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管理和领先的行业地位都是蕴涵增长潜能的竞争优势,也就是所谓的成长驱动因子。具体操作上,本基金将那些在一个或者多个驱动因子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上市公司选择出来以形成次级股票池。并不要求进入初级股票池的所有股票同时具备四个驱动因子的全部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深入挖掘其具有的成长驱动因子。

  (3)评估成长潜力和风险。本基金考察的财务风险指标主要包括长期负债权益比率、资产负债率、长期负债资产比率;经营风险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主营利润增长率等;此外,如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获利能力、偿债能力、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操作品性评估等指标也是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分析的主要内容。

  (4)利用三层次分析方法有效把握股票的成长性机会和特殊情况下的市场机会

  本基金重点关注和选择具有成长性的股票,那些收益增长潜力尚未完全反映在目前股价上的股票构成了我们投资组合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市场机会的变化,捕捉套利性和特殊性机会,以降低基金的整体风险并提升基金的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股票投资由于市场条件所限,不易实施预定投资策略时,使部分资产保值增值的防守性措施。

  (五)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是投资运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公司投资决策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层, 对投资总监提交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进行讨论,并对重大投资决策做出决定。

  (2)投资组合管理会议: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监参加。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根据最新的市场动态以及来自分析员的最新推荐,评估投资组合的构成以及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经理将从风险预测和策略有效性的角度提出建议。当观点达成一致时,对投资组合的调整才能够付诸实施。投资总监在没有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做出最终决策。

  (3)股票购买清单审议会议: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分析部研究员参加会议。审议研究员提出的公司分析报告,确定进入或剔除出股票购买清单的股票名单。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管理会议的资产配置指令和购买清单审议会议作出的结论构建投资组合。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同时其对组合调整的幅度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5)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报告会: 风险控制经理提供最新的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报告。针对现有的投资组合,所有的风险控制规则都需要得到检验,从而保证在投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6)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定期报告,以及最新信息和研究结果做出投资组合的适当调整。本基金投资策略由“自下而上”的选股计划和“自上至下”的选债计划组成。

  由投资总监主持的投资组合管理会议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议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决议方案交由基金经理执行。基金经理从股票备选清单中选取股票,再并入债券经理提供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基金经理对证券交易的决策通过中央交易室执行。

  下图是本基金的投资框架结构。

  图3:本基金投资框架

  “自下至上”的选股计划:从企业层面出发,通过对投资对象深入、系统的分析来挖掘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积极寻求价值被低估的证券。

  “自上至下”的选债计划:在研判宏观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及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是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举措。

  风险控制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平台的运作。本基金组合风险控制平台建立于富兰克林邓普顿的风险控制平台之上,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

  本基金风险管理主要工具是“国海富兰克林基金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系统”。该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度量、风险的多因素模型分析(股票和债券分析)及投资组合绩效评估等模块。

  (九)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指数为:

  70% X MSCI中国A股指数+ 25% X新华雷曼中国国债指数+ 5% X同业

存款利率

  MSCI中国A股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新华雷曼中国国债指数衡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MSCI中国A股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票调整规则清晰、市场波动较小等特征,所以本基金选择MSCI中国A股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

  新华雷曼中国国债指数是业内最常用的一种评判债券投资收益的基准指数之一,由于其权威性、便利性、及时性的特点,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新华雷曼中国国债指数。

  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和监管部门监管效果的出现,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将严格按照管理层的要求,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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