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投资基金发售公告(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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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13:3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到先得。 (二)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三)发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以及单只股票股数为1万股以上、超过部分为100股的整数倍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 (四)发售期内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三、投资者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一)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二)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2006年4月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二)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在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上海、北京投资理财中心接受认购份额在10万份(含10万份)以上的个人、机构投资者的认购。 2、业务办理时间:2006年3月9日至2006年4月6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不营业)。 3、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2)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 (3)已填妥的《上证180ETF基金网下现金认购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需本人签字确认,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4)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在认购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 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 号:05520313020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 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中国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 号:044654-8180-0930600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认购时不能使用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卡,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 (2)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下午4:3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二)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06年3月9日至2006年4月6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06年4月6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2)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3)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 七、清算与交割 (一)募集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期间的利息归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认购款项在发售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