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基金公告 > 正文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13:3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进行。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受限制。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4、对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同一基金代码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6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0,000元、2,000,000元和5,000,000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60元,四笔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的持有期限分别为不足365天、持有时间介于365-730天之间、持有时间介于730-1095天之间和持有时间超过1095天,则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出现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重点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及增长方式转变所带来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权证等新的金融工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型股票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公司成长性及资本市场的判断,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对各类资产采取适度灵活的资产配置。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60%-95%;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净资产的5%以上。

  如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对该比例限制有影响的,本基金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基于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分析,结合主要投资对象—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上市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及估值水平,参考基金流动性要求,在重点配置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实现大类资产配置,以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中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匹配。

  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金将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程度及企业成长性等因素,以不超过非现金基金资产20%的部分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之外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在股票选择方面,充分发挥“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及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判断,通过财务与估值分析,深入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同时将根据行业及公司状况的变化,结合估值水平,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1)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定义

  本基金所指的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的含义为:消费品主要指最终消费品,指为满足个人、家庭或群体生活而被使用与消耗的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及劳务;消费服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劳动形式为消费者提供某种效应的活动。

  参照GICS全球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所指的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包括商业服务与供应品、耐用消费品与服装、消费者服务、媒体、零售业、日常消费品、医疗保健、金融、房地产、信息科技、电信业务、运输、公用事业及汽车及零部件等行业。

  按照本基金的定义,在中国证监会划分的22个行业中,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包括金融服务、食品饮料、文化传播、电子、信息技术、社会服务、造纸印刷、交运仓储、商业贸易、农林牧渔、房地产、纺织服装、医药生物、建筑行业、木材家具、公用事业及综合等。另外本基金将机械设备业中的交通运输设备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及金属非金属中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也归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行业。

  (2)投资组合构建方法

  A、股票选择

  ①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类基础股票库的建立

  根据《长城基金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对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排名在前300名的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基础股票库。

  ②基础股票库的进一步筛选

  在基础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背景分析(行业成长空间与行业集中度)、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持续成长能力等因素的判断,通过财务与估值分析,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③本基金采用的主要估值指标包括PEG、PE、PB、DCF、EV/EBITDA等。

  B、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与优化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与优化以风险收益配比原则为核心,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投资组合的目标是一定风险水平下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采用多元线性优化模型对股票组合的收益进行优化。首先根据市场状况或基金同业状况设定风险收益目标,依据股票库中单个股票的收益率因子、风险因子及流动性因子,进而确定约束方程,构建目标为股票组合收益率最大化的多元线性规划模型,并进行线性规划求解确定组合的个股权重,从而确定每个时点的最优股票组合,并依据不同时点的因子变化进行动态优化。

  3、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组合久期管理原则,结合收益率曲线选择投资品种,构建债券投资组合;运用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跨市场套利、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实现债券组合的优化调整。

  久期控制是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组合的整体风险;

  期限结构匹配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配置,从收益率短、中、长端的相对变化中获取超额收益;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对债券子市场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参与主体和风险收益特征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提高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选择恰当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券种,减持相对高价、价格将下调的券种;

  信用风险评估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预期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在现金等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管理方面,以流动性管理为原则,在满足赎回要求的前提下,有效地在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间配置。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上市公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2、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管理部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基金管理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股票基本库,并提供各入选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入选基本库的股票为各基金可以投资的股票;在公司股票基本库的基础上,基金经理负责建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和投资需求的股票投资备选库;

  (3)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讨论分析后,基金经理拟定下一阶段股票、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个股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的资产配置和重点个股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个股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选择拟投资的个股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6)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7)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开发基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它辅助分析统计工具,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3、交易指令的下达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4、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监察稽核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监察稽核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对投资风险进行日常监管。

  (2)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岗位,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有关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15%×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5%×同业存款利率。

  中信标普300指数选择中国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信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但需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本基金采用业界较为公认的,市场代表性较好的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及同业存款利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产品,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七)建仓期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债券资产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5%-40%。短期金融工具指剩余期限期在365天以内(包括365天)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回购和其他债券及现金。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权利。所有参与均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为目标。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的购入成本估值。如遇证券监管机构政策变动,从其规定;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495,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