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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巴黎新动力股票型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 03:01 证券时报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2、本基金基金份额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净认购金额达到或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户。

  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基金净认购金额、认购户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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