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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场内销售代理主协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20: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场内销售代理主协议

  一、代理协议的当事人

  (一)甲方: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进行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即委托方。

  甲方包括以下成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乙方: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有资格通过深交所进行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代销机构,即销售代理人。

  乙方包括以下成员: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长江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东吴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南京证券、上海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华夏证券、北京证券、湘财证券、西北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万联证券、国海证券、国都证券、华林证券、中金公司、广发华福证券、金元证券、信泰证券、国联证券。

  二、代理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等销售代理业务(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业务)及其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项业务正常进行,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三、销售代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的销售代理业务主要包括:

  1.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权益分派等业务

  2.基金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3.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业务

  四、代理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办理基金销售代理业务;

  (2)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下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代理有关事宜;对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

  (3)对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因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持有人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代理业务有关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资讯等销售文件和资料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按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赎回权益分派和转托管等业务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应分派红利;

  (3)按时、足额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用;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销售代理业务支持,并保证提供的有关宣传材料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投资人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机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版和甲方提供的业务资料等,确定乙方的销售策略、业务流程,办理基金销售代理业务;

  (2)取得基金销售代理费用;

  (3)获得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基金信息和资料,及甲方的销售代理业务支持;

  (4)对因甲方过错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版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代理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销售代理人的职责;

  (2)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确定的代理权限内开展基金业务;

  (3) 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4)向基金申请人客观介绍基金产品及有关业务办理程序;

  (5)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履行基金代理销售的资金交收义务,及时准确地将赎回款划入投资人帐户;

  (6)按规定保管基金代销业务资料,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投资人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机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销售代理权转委托给第三方;

  (8)乙方及相应的分支机构应建立对基金销售人员的有效激励和考核机制;

  (9)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与甲方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新业务系统优化和调整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代理业务安排

  1. 业务办理时间

  (1)甲方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定基金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在报深交所确定后由乙方遵照实施。

  (2)基金日常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的时间,即基金开放日的营业时间,由双方严格按照深交所规则、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版的规定执行。

  2.业务申请的受理

  乙方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版及本协议的要求受理投资人基金账户开/销户、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申请,严格审查投资人的申请材料,并及时将申请数据发送深交所。

  六、业务资料的管理

  1. 基金代销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投资人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资人的协议、合同等。

  2. 投资人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乙方资料保管规定妥善保管。根据业务需要,甲方可以在乙方的协助和配合下,对上述资料进行核查。

  3. 甲、乙双方在销售代理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投资人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 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低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

  5. 销售代理关系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后,乙方退出成员有义务及时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业务资料;甲方若有查阅的需要,乙方应给予配合。

  七、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

  1. 甲、乙双方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共同作好人员培训、基金宣传、推广等市场营销工作和客户服务工作。

  2. 甲、乙双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各自的和共同的市场营销策略和计划,并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计划的实施。

  3. 甲、乙双方各自建立客户服务体系,妥善处理投资人查询、咨询、投诉等客户服务工作。如任何一方有需要时,另一方应在能力所及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代理费用

  1、甲、乙双方成员之间已就销售代理费用分配签订协议的,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分配销售代理费用。未签订协议的,双方可就销售代理费用分配问题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就销售代理费用分配达成协议的,甲、乙双方成员应遵循以下费用分配标准:

  申购费在扣除深交所收取费用后支付给乙方;赎回费除归基金资产部分及深交所收取费用外,由甲方收取。

  2、 甲、乙双方成员须严格遵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协议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变更费用分成的标准和方式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乙双方成员经协商一致,可以对费用分成的标准、方式等进行修改。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成员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基金、基金投资人、另一方成员造成损失的,违约成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违约,由双方违约成员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2、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甲、乙双方都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3、乙方成员不能按照服务标准向基金持有人提供服务的,甲方将视其情况对其警告、扣减相关代理费用直至终止代理关系。

  4、乙方成员录入或认证错误:乙方成员的柜台人员将投资者的申请输入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由此产生的赔偿全部由该乙方成员负责。

  5、销售系统的技术故障:由于乙方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网点的技术故障造成数据无法及时汇总和上传的,由该乙方成员承担责任。

  6、因甲方成员人为失误或技术故障,造成客户交易数据无法及时确认和下传,应由甲方成员发布公告说明原因,由此造成客户的损失应由该甲方成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其他差错:除上述未列明的其他差错,甲、乙双方应分清责任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界定属于哪一方的过错,双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争议的处理

  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应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代理协议的生效、退出与加入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成员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成员签署本协议后需一式两份报本所备案。

  (二)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果签订协议时的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本协议,双方需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三)甲、乙双方成员均一致同意,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某一成员或乙方某一成员退出本协议,但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其他成员仍有效力:

  1. 甲方某一成员管理的基金终止;

  2. 甲方某一成员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基金;

  3. 乙方某一成员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由其他销售代理人接管基金的销售代理业务;

  4.乙方某一成员不再具备销售代理人资格;

  5. 其他导致甲方某一成员或乙方某一成员退出本协议之事项。

  (四)退出本协议后,甲、乙方成员应对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事项负责结清,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对双方仍继续有效。

  (五)甲、乙双方成员均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有新的合格的基金管理人要求成为本协议的甲方成员时,自该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新增加为本协议的甲方成员,享受、承担本协议甲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甲、乙双方成员均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有新的合格的代销机构要求成为本协议的乙方成员时,自该代销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新增加为本协议的甲方成员,享受、承担本协议乙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报道:

  深交所就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答记者问

  首批获得场内申购业务参与资格的会员单位名单

  关于做好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场内销售代理主协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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