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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基金投资必读:4月4日基金动态及点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 14:36 新浪财经

  方信

  今日,又有一家新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发行文件正式发布,要点见后。基金重要业务公告中又出现了暂停申购方面的内容,相关投资人应该注意。一家新设立的基金今日宣布开放申赎业务。股票市场的活爆行情再次催生了基金分红,今日基金分红的信息有条,相信只要本轮股票市场的行情不停歇,基金分红的热度就不会降温。

  基金重要业务公告: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公司旗下基金暂停申购

  鉴于我公司管理的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部分股票处于

股权分置改革阶段,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较大。为切实保护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我司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暂停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及从我司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业务。何时恢复上述两只基金的日常申购及转入业务,我公司将另行公告。

  在暂停申购及转入业务期间,上述两只基金的赎回及转出业务正常进行。

  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导致基金资产可能发生低估的原因未消除之前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导致部分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可以登录我司网站(www.51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021-38794888,400-889-4888咨询相关信息。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基金开放场内申购、赎回

  1、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2607 ,基金简称:景顺资源。

  2、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在深交所场内开放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刊登在2005年12月17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进行查询。

  4、有关本基金在深交所场内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6年 1月26日正式生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定于2006年4月7日开始办理本基金(交易所代码:162607,基金简称:景顺资源)的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约定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委托数量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申购、赎回数额限定。

  二、场内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元)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500万 1.2%

  500万≤M<1000万 1.0%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消。

  三、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长江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东吴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南京证券、上海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北京证券、湘财证券、西部证券、恒泰证券、国盛证券、金信证券、江南证券、天和证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华西证券、西南证券、山西证券、齐鲁证券、世纪证券、广州证券、华安证券、国元证券、东方证券、东北证券、新时代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民生证券、国都证券、国联证券、财富证券、宏源证券、国海证券、泰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金通证券、金元证券。

  代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如有增减和变更,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基金(LOF)开放场外赎回

  景顺长城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1月26日正式生效,并于2006年2月15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申购业务。根据《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定于2006年4月7日开始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162607。

  现就本基金场外日常赎回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场外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交易日为准(本公司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二、场外日常赎回约定

  1、场外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的调整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调整,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场外日常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年以上(含)-2年 0.25%

  2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其他作为手续费用作市场推广、基金份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四、跨系统转托管

  1、投资者可从2006年4月7日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注册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

  1、直销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有关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场外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开始办理上市交易业务的相关事项请详细阅读2006年4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事宜请详细阅读2006年4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场内申购、赎回的公告》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其他情况,请详细阅读《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了解本基金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交易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6年4月7日

  公告日期:2006年4月4日

  基金分红公告: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基金第四次分红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05年4月5日,目前已累计分红0.09元/份。截止2006年4月3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1986元。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对基金持有人拟分配的红利为每10份基金份额0.50元,现将分红方案预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06年4月6日

  2、除息日:2006年4月7日

  3、具体分红方案公告日:2006年4月8日

  4、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基金份额的份额资产净值(NAV)确定日:2006年4月7日

  二、收益分配对象

  2006年4月6日交易结束后,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申购基金份额享有红利分配权,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赎回基金份额不享有红利分配权。

  三、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于2006年4月12日前划往其资金账户。

  2、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于2006年4月10日直接划入其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于2006年4月11日起查询份额确认信息。

  四、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五、提示

  1、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2006年4月6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确认分红方式,如希望修改分红方式,请务必在2006年4月6日之前到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各代销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3、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咨询,客户服务热线:021-53594678,或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对本基金进行第二次分红,现将分红的具体事宜预告如下:

  一、分红方案

  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以2006年4月3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本基金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30元。 分红金额如有变化,以分红公告为准。

  二、分红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06年4月5日

  2、除息日:2006年4月6日

  2、红利发放日:2006年4月7 日

  3、分红公告日:2006年4月7日

  4、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06年4 月7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5、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06年4月 11日

  三、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红利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6年4月7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将于2006年4月10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6年4月11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申请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010-82251898)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上述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权益登记日至红利发放日(含权益登记日和红利发放日)期间注册登记人不接受投资者基金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

  5、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最低现金红利发放限额50元(不含50元)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强制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6、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ticfund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010-82251898)咨询相关事宜。

  七、咨询办法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ticfunds.com;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10-82251898;

  3、本基金销售机构: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2005 年3月2日生效,截止2006年4月3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219 元,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人民币壹仟零陆拾捌万肆仟陆佰肆拾柒元壹角柒分(¥10,684,647.17 元)。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着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原则,经本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计算并由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公司决定以截止2006年4月3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进行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一次收益分配。现将收益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60 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06年4月5日。

  2、红利发放日:2006年4月6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红利将按2006年4月5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4、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查询或赎回起始日:2006年4月7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6年4月6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06年4月6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6年4月7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收益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本基金持有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本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本基金持有人在2006年4月4日之前(含4月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本基金持有人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021-38834699)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由于部分本基金持有人在开户时填写的地址不够准确完整,为确保本基金持有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本公司特此提示:请各位本基金持有人核对开户信息, 若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699或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到原开户网点变更相关资料。

  七、咨询办式

  1、华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hffund.com

  2、华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38834699

  3、华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网点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

  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

  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377010,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05年10月11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本着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原则,本基金将实施第一次分红。根据《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复核,本公司决定以截止2006年4月3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

  现将收益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 0.40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06年4月4日

  2、红利发放日:2006年 4月6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确定日:2006年4月6 日

  4、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06年4月10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6年4月6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2006年 4月6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本公司对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机构。2006年4月10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赎回。

  3、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4、权益登记日之前(含2006年4月4日)办理了转托管转出尚未办理转托管转入的投资者,其分红方式一律按照红利再投资处理, 所转出的基金份额待转托管转入确认后与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一并划转。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本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06年4月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者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由于部分投资者在开户时填写的地址不够准确完整,为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帐单,本公司特此提示:请各位投资者核对开户信息,如发现错误请到开户网点办理地址更正手续。

  七、咨询办法

  1、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代销网点。

  2、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38794888,400-889-4888。

  3、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51fund.com

  增加基金销售机构公告

  上证180ETF增加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根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有关代销机构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增加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业务办理时间:2006年4月6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755-82492190

  业务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岭

  客服热线: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投资者可以在以下18个城市的34家营业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南京、仪征、长沙、哈尔滨、长春、沈阳、广州、海口、济南、南昌、牡丹江、十堰、合肥

  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比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91-873833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投资者可以在福建省及上海等地的18家营业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福州、福清、厦门、泉州、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上海

  3、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联系电话:025-84784782

  传真:025-84784741

  联系人:舒萌菲

  公司网址:www.thope.com

  客户咨询电话:025-84784782

  投资者可以在以下8个地市的13家营业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南京、上海、苏州、常熟、无锡、常州、徐州、连云港

  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10-62267799-678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2294470

  联系人:丁伟

  联系电话:010-62267799-6316

  网址:www.ehongyuan.com.cn

  投资者可以在以下18个城市的30家营业网点(含证券服务部)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海口、沈阳、大连、武汉、杭州、盐城、乌鲁木齐、哈密、石河子、克拉玛依、昌吉、南宁、昆明、柳州、桂林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4666

  网站:www.huaan.com.cn

  增加深圳发展银行为友邦华泰盛世中国代销机构

  一、根据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华泰")与深圳发展银行签署的《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深圳发展银行将自2006年4月4日起代销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46000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二、自2006年4月4日起,投资者可到深圳发展银行全国以下18个城市的223家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业务:深圳、上海、北京、广州、佛山、珠海、海口、南京、温州、杭州、宁波、成都、重庆、昆明、大连、天津、青岛、济南。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下午3: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业务)。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深圳发展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站:www.sdb.com.cn

  2、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638,400-888-0001

  网站:www.aig-huatai.com

  欢迎广大投资者到深圳发展银行各网点咨询以及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相关业务。

  增加深圳发展银行为友邦华泰中短债基金代销机构

  一、根据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华泰")与深圳发展银行签署的《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深圳发展银行将自2006年4月4日起代销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场外认购代码"519519",场内(上证基金通)认购代码"521519",申购代码"519519",基金简称"友邦短债")。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二、自2006年4月4日起,投资者可到深圳发展银行全国以下18个城市的223家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业务:深圳、上海、北京、广州、佛山、珠海、海口、南京、温州、杭州、宁波、成都、重庆、昆明、大连、天津、青岛、济南。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下午3: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业务)。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深圳发展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站:www.sdb.com.cn

  2、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638,400-888-0001

  网站:www.aig-huatai.com

  欢迎广大投资者到深圳发展银行各网点咨询以及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相关业务。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发行文件要点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拟任基金基金经理

  汪沛先生,硕士学位,证券从业五年。2000 年 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同年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2001 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宏观与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主管和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经理。2006年1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李华先生,副总经理。

  张彻先生,总经理助理。

  蒋彤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吴剑飞先生,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发行文件要点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6]56号文批准。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6年4月5日至2006年4月2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在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保本金安全和基金财产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获得超过投资基准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可以随时变现的现金替代产品。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6个月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当法律法规变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全面评估货币市场的利率走势、类属资产和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及流动性特征,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基金投资策略。具体而言,包括短期资金利率走势预测、组合剩余期限调整策略、债券期限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品种选择策略和交易策略等方面。

  1、短期资金利率走势预测

  短期资金利率即货币市场各交易工具的价格。在分析和预测短期资金利率变化中,本基金重点考虑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取向、预期通货膨胀率、公开市场操作、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对短期资金利率变动趋势进行分析。

  2、组合剩余期限调整策略

  不同剩余期限短期债券品种对利率变化敏感性有所不同。为使整体组合获得更高的收益,管理人将结合对利率变化趋势的判断,对基金组合的剩余期限进行调整。

  3、债券期限配置策略

  对于相同信用水平的债券来说,不同期限债券的投资价值可用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来反映。本基金将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分析和判断,灵活采取相应的资产期限配置策略。

  4、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管理人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不同市场时期确定不同的类属配置比例范围。

  5、品种选择策略

  本管理人对货币市场诸投资工具的优先选择标准为:

  (1)同一类属中流动性高于平均水平的品种;

  (2)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品种;

  (3)预期信用等级有较大改善、价格被低估的品种;

  (4)收益率高于相同信用等级、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本管理人在个券选择过程中,尽量避免过度集中投资某种债券而带来的非系统风险。

  6、交易策略

  交易策略的运用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创造超额收益。本管理人拟将运用如下策略:

  (1)利差交易策略

  由于各类属资产对利率调整或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度不一,导致不同品种间收益率差容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基金可利用这种失衡进行利差交易。

  (2)利率周期性波动策略

  短期利率水平会因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短暂的波动,利用这种时机调整组合品种的结构可为投资创造额外收益。

  (3) 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其中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是相对低风险套利的操作,而正回购杠杆放大、开放式回购的卖空交易则是利用回购进行高风险套利的操作。本管理人将在风险控制基础上择机运用这些策略。

  (六)投资流程

  1、投资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对短期资金利率走势及短期融资券或商业票据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及短期融资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类属配置、期限配置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投资执行

  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中央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中央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进行调整。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或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3、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或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以基金托管人和“建信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并以“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4)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6)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进行临时公告。

  4、 如出现基金购买的券种交易量异常或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并经批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5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关于差错处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将当日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去尾原则,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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