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加入WTO前的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国办发[1999]38号,即“38号文”)。该文件第三条“进一步加强原油配置管理”规定,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生产的原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内销售的原油及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以及进口的原油,全部由国家统一配置,不得自行销售。
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1]72号,即“72号文”),重申了两大石油集团的批发专营权——成品油由中石油、中石化集中批发,其他企业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
并进一步赋予两大集团以零售专营权——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须统一由中石油、中石化全资或控股建设。就是说,在“入世”前,中国政府就以赋予直属国企垄断专营权的方式,规避了逐步放开原油进口配额的条约义务:民企进口配额本少,即使能进口的原油也必须受政府调配,不准卖给其他企业加工。可两大集团拥有充足的原油来源,并不需接受民营油贸商进口的原油。
落实国务院3号文件、为民营石油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1:打破石油垄断、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石油市场体系;
2:改进原油进口政策、放宽国内石油市场限制
1:将民营石油企业纳入国家石油储备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石油储备建设
2:深化石油流通体制改革、推进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油源渠道多样化、油品价格市场化”
完善石油储备体系建设
1:改善地方炼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成品油市场供应多元化
2:推进原油进口适度多元化、拓宽进口渠道
打破行政性垄断、促进民营石油企业健康发展
1:加大对民营炼化企业的扶持力度
2:清理废止相关文件规定、改善石油行业民间资本投资环境
1:取消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相关限制
2:促进成品油零售市场充分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