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年轻的《反垄断法》实施近4年来,全国地方法院受理61件,审结53件,原告胜诉的较少,饱受公众诟病的大型垄断国企被追究责任的更是寥寥。今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反垄断法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那么公民到底能否打赢这场官司呢?[全文][评论][相关报道][微博热议]>>查看更多财经视点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由于过于抽象和原则化,《反垄断法》难以发挥应有作用,成为一个不争事实。以下为几个典型案例:

一、2008年8月,《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当月,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案,北京市一中院以该案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2008年的9月,律师起诉的理由是“不是北京户口而不能享受电话后付费业务以及该业务的多项优惠”,案子在朝阳法院立案,转到二中院受理,但是,结果仍然让人失望,网通提出涉及商业秘密,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至今仍无结果。

三、2009年,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垄断案中,无法获得证明百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客观数据,成为原告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2009年3月,北京律师周泽以消费者身份,对移动提起反垄断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收取全球通用户每月的月租费,理由是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收费。此案最终以双方和解结案。如何证明中国移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成为该案中举证的难点。

反垄断解读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集中、签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和处罚。
  ·垄断企业承担结果:企业的垄断行为如果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全文]

小调查

难点一:国企历史性垄断 执法部门倾向保护国企

因为中国国企的特殊地位,形成了历史性的垄断,一时难以改变;而部分执法部门倾向于保护国企的垄断利益,让法律很难得到实施。反垄断法被指可诉性不强,很多深受垄断之害的企业和个人,都无法顺利起诉或发动反垄断调查程序。

难点二:普通公民弱势举证难上加难 若败诉还赔诉讼费

以往的反垄断诉讼主要是通过行政部门认定垄断行为发生后由原告进行诉讼,诉讼当事人一般以企业为主。新的司法解释意味着普通公民只要认为自己因某个大公司的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便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是一种进步。但在操作中,公民举证的难度会很大。

难点三:消费者耗不过垄断企业难承受高昂维权成本

垄断行为之恶在于利用每个消费者认为自身被掠夺不多,且维权成本高昂的判断,从而达到排挤竞争对手实现对市场绝对控制的目的。事实上,消费者能从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获得的赔偿少之又少,也容易被握有绝对优势资源的垄断企业各个击破。

难点四:公民起诉涉嫌垄断行为容易出现执法对冲

负责价格垄断审查的发改委,其行政职权既有对油价电价的定价权,又具有对竞争性领域实施临时价格管制权力。法院一旦直接受理公民等的反垄断行为诉讼将面临两难抉择:若认定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等并未作出相同认定,那么被司法炙烤的不仅是被告企业,还包括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公信力。

必须从最硬处国企垄断入手

反垄断不能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实际上,国字号垄断企业正是价格垄断的重灾区,它们实力雄厚,掌控着石油、铁路、银行、电力等要害行业领域,通过垄断地位获取的暴利也最为惊人。大型垄断国企被追究责任者寥寥无几的事实,让《反垄断法》颜面无光。

应该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北京律师协会竞争和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魏士廪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民事纠纷应该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尽管司法解释规定了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本质上并非是集体诉讼制度,只是为了法院节约司法资源的一种策略安排,因此,很难有效威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降低原告证明难度 增加被告举证责任

中国的法律建设进程是在不断完善发展的。垄断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涉及到司法和社会经济历史发展的一个问题,目前中国社会还处在发现垄断或者对垄断进行规范定义的过程。关键还是要看这类产业是否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集中力量从电网银行等垄断行业作为突破口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石油、铁路、电信、烟草、食盐、电网、高速公路等领域,存在比较明显的垄断行为和现象。建议各相关的民营竞争主体选择这些行业作为突破口,整合民营企业界的力量,利用最高法颁布的前述新规则,集中优势兵力,打几场漂亮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官司。

    【结语】已审结的反垄断诉讼中,公司诉公司尚且胜诉率是零,个人诉公司要想胜诉,无疑更为艰难。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打开了公民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窗口,但其实体和程序规则仍待完善。当前的《反垄断法》未对国企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给予明确规范,而这些恰是当前经济社会垄断行为频发的重灾区。把国企垄断和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规制必将是题中之义,而只有从机制上打破垄断格局,才能真正建立起充分竞争的市场秩序,让公众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