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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人:公民告垄断企业官司该怎么打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8日 23:54  经济观察网微博

  反垄断官司该怎么打?

  导语:在未来的几年里打几场漂亮的反垄断遭遇战甚至歼灭战,将对完善中国市场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捍卫私人合法权益,有着深远的意义。

  经济观察网 陈杰人/文 5月8日上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有关此类案件的起诉、受理、管辖、证据规则、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

  这个2000来字、长达16条的司法规范性文件,不只是一部简单的司法解释,而是最高法根据反垄断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的规定,制订的一个有关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系统规则。可以说,这部规则的出台,对于垄断企业和垄断行为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对广大公民和守法经营者则是福音。

  众所周知,当前中国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危害最大、民众意见最强烈的现象之一,就是垄断行为,企业乃至行政垄断,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秩序,形成了对公众的巧取豪夺,伤害了市场主体的守法经营积极性。因此,对垄断现象,必须严厉规制和打击。

  早在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反垄断法》,这部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当时给很多人带来了喜讯。但过去近4年的实践表明,这部法律更多的还是一种摆设,它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这一尴尬存在的原因很复杂。一是因为中国国企的特殊地位,形成了历史性的垄断,一时难以改变;二是执法部门倾向于保护国企的垄断利益,让法律很难得到实施;三是该法可诉性不强,很多深受垄断之害的企业和个人,都无法顺利起诉或发动反垄断调查程序。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反垄断法的主体,是一部行政法,它主要是赋予反垄断执法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处理的权力。该法只在第五十条笼统地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以外,都是行政调查和处罚的条款。

  这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规定,实际上就是以《反垄断法》第50条为核心,落实该法对普通民事主体(包括个人和经营)的权利保护,并以支持民事诉讼的方式,赋予民间以反垄断的生机和活力。

  那么,作为垄断行为和现象的受害者,普通民众或经营者,应该如何利用最高法打造的这柄反垄断利剑,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呢?我想有四个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具有起诉资格的人,应该是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或经营权益受到垄断行为损害的民事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比如说,如果铁路部门不经法定涨价程序就涨价,或者利用其垄断地位,在车票规定等格式合同中明显规定不公平的条款,任何铁路旅客就可以此为由起诉铁路部门;又比如说,如果哪个国有石油公司限制向民营的加油站供应成品油,那么,这家加油站,就可以起诉石油公司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油源。

  其次,根据最高法这次新规,所有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应当到中级法院起诉,除非最高法院明确规定有权受理的基层法院。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到被告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或者垄断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中级法院起诉。

  第三,通常情况下,作为原告起诉垄断者,需要证明被告具有垄断地位,比如,原告可以通过被告官方网站公布的销售数据、市场份额、网店普及率等资料,就可以证明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情况。当然,原告还需要证明因为被告的垄断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实际损失,比如竞争机会的丧失、因垄断导致价格提高而额外支付的费用,等等。

  第四,面对同一个垄断者,遭受垄断损害的企业或个人,最好能够经过沟通和协商,约定分别起诉,而法院则会并案审理。这样,一方面能够借助每个起诉者所提供的不同证据材料,提高原告方的证明效力,另一方面,多家起诉本身就是对垄断行为最好的控诉和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多种垄断情形中,有一种属于行政垄断,即行政机关利用自己的公共管理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不合理行为。对于这类行为,认为自己受到损害的公民或经营者,亦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石油、铁路、电信、烟草、食盐、电网、高速公路等领域,存在比较明显的垄断行为和现象。建议各相关的民营竞争主体选择这些行业作为突破口,整合民营企业界的力量,利用最高法颁布的前述新规则,集中优势兵力,打几场漂亮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官司。

  由于过去反垄断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尤其是没有进入司法领域,这次最高法的新规则,对律师行业也是很好的新机会和新挑战。所以,律师和法学界,也应该加大研究力度,从公益和私利的双重角度,钻研出比较稳妥、可靠的诉讼机制。

  无论如何,公民、企业和律师朋友都要意识到,在未来的几年里打几场漂亮的反垄断遭遇战甚至歼灭战,将对完善中国市场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捍卫私人合法权益,有着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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