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偷电线受伤者获赔71491元应不应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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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05:1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本报记者 赖寄丹 实习生 罗晓汀 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还是盗窃电力设施受伤?透过事件的层层迷雾,凸现出盗窃电力设施法规有待健全和电力部门面对电力设施管理主体缺位下的治理困局——— 这里是广州从化神岗镇银林村(土名木棉花脚),在荔枝树掩映下,一根电线杆高耸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002年11月8日,从化神岗供电所工作人员在神岗镇银林村进行农网改造,将旧变压器和残旧电线更换,中午供电所人员将旧变压器卸下放在旁边的荔枝树下后离开,下午没有继续施工。 后来的情况,根据案件几位目击者刘建平、刘锐新、刘巨涛、刘沛棋2002年11月12日在神岗镇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大致是这样:当天刘建平、刘锐新、刘海东放学后,撬门进入银林村旧围电房“拿”电线,在3人用小刀撬开铁线抽出电线的过程中,刘国彬和刘巨涛也来到电房,并要求分一点电线,遭到拒绝后刘国彬自己爬上平台用手触摸杆上电线。 事件发生到这里悲剧本不会发生,“这时刘巨涛伯父看到刘国彬想偷线,就喝止他,刘国彬就躲开。”可是在大人走后,“刘国彬又脱了运动鞋赤脚上去剪,当他剪靠内的一条电线时,可能头部触摸上面‘吉勾’(跌落式保险开关)带电,有火花闪,当时已接近晚上5时多,天已黑,映照在地上,我看见刘国彬跌在地上,不省人事。”报警后,刘国彬被送往从化医院治疗。 2003年3月28日经从化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鉴定书鉴定刘国彬被电弧烧伤致五级伤残。同年6月,刘国彬父母诉讼广东省从化人民法院要求广电集团广州从化供电分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260137.25元。 2003年12月4日,一审判决宣判,从化供电分公司需向刘国彬赔偿71491元。根据法院判决,从化供电分公司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 “我们的施工严格依据电力部相关规定,不存在安全隐患。”从化供电分公司表示不服。 未成年人可以免责? 案件的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二是未成年人盗窃电力设施可否免责。 据了解,从化供电分公司对高压配电装置的安装完全符合国家有关3-10KV电压的设施安装时所要求的标准,这一点得到了法院承认,可法院认为这并不能证明其无责任,因为从化供电分公司在施工现场“对未成年人构成了诱惑”。 从化供电分公司从2001年到2002年开始的农网改造工程投入近两个亿,通过改造实现了两改一同价这一民心工程,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好评。可在本案中正是其改造工程受到了刘国彬父母的指责:“被告施工现场遗留很多残旧电线,旧变压器在现场未能清理,更严重的是他们没有将在高压电网上垂落的输电线剪平。” 对此从化供电分公司认为:残旧电线及旧变压器并不带电,如果孩子不爬到电线杆4米的高处,就决不可能触电受伤。 “这就好比你的钱包露了出来,对小偷造成了诱惑,那是不是小偷偷你的钱就无罪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电网工作人员这样对记者说。 但是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缺乏自制力,因此不接受从化供电分公司的说法。 记者从神岗派出所提供的现场照片图中看到,照片清楚显示电杆上有危险标志,且第二横担处有电弧烧伤痕迹。按国家安全标准,2.07米是高压线距离地面的安全标准。一级横担建在离地面3.07米处,而刘国彬则在距地面4米,即电杆第2横担处受伤,可以想象他是爬上承托台再爬上电杆第二横担并站在该铁架上时头部被电击伤的。然而法院最终判定刘国彬并非犯罪行为,理由仍是刘国彬是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人。 法制缺失和管理困局 然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盗窃电力设施方面的法律却存在明显缺失。 “如果是成年人的话,本案并无太多可争论之处。”从化供电分公司代理律师江勇告诉记者,“刘国彬年仅12岁,无法构成盗窃罪。相关法律的不完善造成了本案的争议。”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现行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可供遵循的依据和标准。拿以盗窃方式破坏电力设施来说,电力部门主张以破坏电力设备罪重处,而有的地方司法部门却当作盗窃罪处理,因此,如果被盗设施的价值较小,达不到司法机关立案金额标准,就可能不被受理立案。 相对法律缺失,更令人担忧的是电力设施管理困局。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部门有自己的保卫部,专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但是电力企业政企分开后,其原有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经贸部门代管。地方经贸部门主管电力的部门往往人手不足,专业不熟悉,行使行政执法权难以胜任。而公安机关虽然一直在履行职责,但是电力设施保护毕竟范围太宽,公安机关难以面面俱到;由于地方警力配置比较低,办案经费有的还得不到保证。 到记者截稿时止,广州从化供电分公司已经上诉广州中院。“我们尊重法院判决,也愿意给那孩子一些经济上的帮助,可我们不放弃申诉的权利,因为对盗窃电力设施行为的妥协意味着对这一行为的纵容。”从化供电分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 《华南新闻》 (2004年08月19日 第三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