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涵/文
晨报讯 本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禁止商住房地产项目在未拿到销售许可证前向消费者开展所谓“内部认购”。规定出台了,“内部认购”销声匿迹了吗?记者暗访发现,急着挣钱的房地产商们远未住手。
昨天,记者以普通购房人的名义暗访了北京几个新楼盘。在位于北三环中路的一个楼盘,售楼的秦先生介绍完楼盘情况后,记者问:“正式开盘了吗?”秦先生回答说:“开盘时间是6月底,现在还没办下销售证。”“没有销售证可以销售吗?”“现在可以内部认购。价格肯定比开盘后便宜。”秦先生回答得十分肯定。
记者随即又电话暗访了位于朝阳区朝阳路的一个楼盘。售楼小姐热情地介绍,这个朝向一百平方米的房子现在只剩一套了,要订就赶紧来。记者表示诧异:“现在有新规定,没开盘不能提前卖呀?”售楼小姐立刻“启发”记者:内部认购的房子在开盘之前可以随时退掉,5000元订金也可如数退还,所以不必对此担心。“可是只有一套房子了,不满意怎么办?”记者问。“没关系,前两天有人订的房子就是别人退掉的,总能调换出来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开发商之所以热衷于在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前进行内部认购,无非是希望前期揽住客户,提前获得资金。有关管理部门认为,其实“内部认购”弊端很多,由于该认购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消费者谈好了价格、交了订金,开发商仍然可以以更好的价格卖给别人,从而引发纠纷。另外,从开发商角度讲,房子被一些存在不确定因素的购房人占据,必然会影响到开盘后的销售。所以购房人和开发商都应该掂量掂量内部认购的利弊。
编后
将暗访事实呈给读者之后,编者也想多说两句:一项法规或政策出台,其严肃性是不容践踏的。未获销售许可证(以前是预售许可证)不能卖房,这样的规定早已有之,此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无非是再作强调。但却令行不止,效果不佳。目前北京市正在大力开展经济秩序整顿工作,销售环节一向较为混乱的房地产市场倒真该重点“关照”。规矩既然立了就要抓落实、抓监督,否则以后就没了威信,这是对有关管理部门而言。对房地产商而言,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别一天到晚想着钻空子。按规矩办事好像吃亏,但总比出了纠纷被媒体曝光,做倒了牌子,落个“XX事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