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住户擅自住进正在修缮的危房,房产公司拆掉楼板又没有设立警示标志,结果造成住户亲属摔成骨折,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负?南京下关法院昨天作出判决,房产公司和住户都脱不了干系。
去年2月底,某房产经营公司决定对原告王某的母亲租住的楼房进行“大修”,在所有住户都搬离后,开始施工。3月下旬,王某的母亲在明知楼房还在维修的情况下,自己就搬了回来。3月27日,王某夫妇从外省回宁扫墓,住到了母亲处,凑巧29日施工人员在修缮二楼外走廊楼板时,拆掉了约1平方米左右的楼板,也没有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结果30日清晨王某一脚踩空摔成了骨折。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在这起人身损害民事案件中,王某明知危房正在维修而去进住,应该承担过错责任,而房产公司在施工时没有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也不能证明在王某一家进住后公司进行了有效劝告,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判决房产公司赔付王某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费等各种费用的60%,计2.6万多元。(杨东 薛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