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徐曼报道 昨天,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规定应该发放住房补贴的地区,应以不低于1996至1998年3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为基数,尽快将其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财政部、建设部为此下发了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要求,各单位出售公房的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机构改制资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建设部的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市县已按照《通知》精神出台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许多市县已经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但少数地区由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还未落实等原因,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仍然难以真正启动。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住房分配货币化配套政策,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在职工住房普查和建立住房档案工作的基础上,要准确核定住房补贴对象和住房补贴资金需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