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购房缴保费 受益人缘何是银行?

2001年08月02日 13:22  北京晨报 

  编辑同志:

  最近,我准备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房子,可是遇到了一个问题。听说除了付房款以外,我还必须缴一笔数目不菲的保险费,而且第一受益人必须是银行。我觉得不明白,甚至有点冤枉—明明是自己花钱买房,为什么受益人不是自己?

  读者刘逢林

  刘先生:你好!

  有关银行的这种做法,是合法合理的。

  首先,把受益人写成银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照央行《贷款通则》第11条: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因灭失而取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灭失包括物理上的灭失和法律上的灭失,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物享有的权力,可以对抵押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有物上代位性,抵押权及于代位物之上,如果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也灭失。但是,如果有赔偿金的存在,抵押权仍未灭失。也就是说:物理上灭失但法律上未灭失。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赔偿金之上,依物上代位原则,赔偿金仍得作为抵押财产。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写成银行也就不足为怪了。

  其次,如果购房人在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的情况下占有赔偿金,那么对抵押权人——银行,是极不公平的,且极易引起保险诈骗行为。这是因为,在一份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买卖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银行作为担保人,有着一旦购房者不能如期还款就必须替购房者偿还贷款的义务,承担着呆账风险。可见,银行尽了担保义务,就有一旦房屋意外灭失、毁损时获得保险赔偿金的权力。因为,此时银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反观购房者,在没有付清房款的情况下,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就有房屋一旦灭失、毁损时,负有仍须还清银行贷款的义务。如果受益人是购房者自己,一来银行要向他追索保险赔偿金,甚至诉诸法院,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拍卖,费时费利,浪费社会资源。二来如果购房者与他人恶意串通,纵火烧毁房屋骗取保险金后溜之大吉,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安定。所以,这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安全、效率”原则。因此,先住房是您的权利,把受益人写成银行也是您的义务。实习律师牟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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