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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吴敬琏:从吴市场到吴法治(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7日 07:45  经济观察报

  “吴法治”

  经济观察报:所以近年来你不断呼吁法治建设,在“吴市场”之后又获

  得了一个雅号——“吴法治”。

  吴敬琏: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个很艰难的历史过程。目前中国经济和政治的问题仍然很多。这使我认识到,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会出现岔道和弯路。其中之一,就是偏离规范的、法治的市场经济的方向,演变为所谓“权贵资本主义”(或称“官僚资本主义”、“官家资本主义”)。

  经济观察报:目前世界上选择市场经济的国家占了绝对多数,但不一定都建立起了规范的市场经济。

  吴敬琏:市场经济的运转需要其他方面制度的支撑,由于没有建立法治环境和民主制度,许多国家仍然在前市场经济“权力搅买卖”的陷阱中挣扎。计划经济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如果能够得到政治体制改革的有力配合,抵制权力资本的能力会强一些。但在后进国家通常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弄得不好,就会掉进权贵资本主义经济的泥淖。中国改革所采取的增量改革、双轨并存的战略长期未能完全改变,更增加了“权力搅买卖”、进行寻租活动的可能。这样,腐败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变得相当突出了。虽然此后党政领导一再提出了“肃贪反腐”的要求,但是腐败蔓延的势头并没有被扼制住。

  经济观察报:你从1980年代后期以来,一直在呼吁人们警惕正在变得日益猖獗的寻祖和设租活动,防止中国的改革掉进权贵资本主义的泥坑——也就是你说的“坏的市场经济”。

  吴敬琏:在这个问题上,我要做一点修正。世纪之初我是接受并广泛宣传“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的。但是,后来愈来愈觉得,“坏的市场经济”这种说法是建立在对“市场”概念的错误理解之上的,好像只要是商品在市场上买卖,就是市场经济了。J·麦克米兰(Johnmcmilan)教授受到经济学界广泛推崇的著作 《市场演进的故事》中,十分精辟地分析了市场交易地主要特征:“在市场上,决策的自主性是关键的”,“在存在权力关系的任何情况下,比如一方管辖着另一方,或者双方都受到另一个更高的权力机构管辖时,所发生的交易将是其他形式的交易,绝不是‘市场交易’”!这样看来,在行政权力统辖或严重干预之下进行货币交换的经济,根本不是市场经济,而是前市场经济的重商主义、权贵资本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官家资本主义等经济形态。

  经济观察报:你在一些文章中多次指出,我国社会始终存在一个“向哪里去”的选择问题:或者是限制行政权力,走向宪政民主制度下的市场经济制度;或者是沿着重商主义政府干预的方向,走向权贵资本主义(或称官僚资本主义、官家资本主义)的歧途。

  吴敬琏:是的。正由于在中国的转型期中两方面的因素都存在,两种前途都是可能的,我们既不能消极悲观,更不能盲目乐观。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中国社会有两种极端的倾向:一端是以铲除“资本主义的丑恶现象”为由,主张回到集权国家和普遍贫穷经济政策的老路上去;另一端则以“保卫改革成果”为口实,主张为少数人弄权发财大开方便之门,实际上是走向权贵资本主义。这两种极端的倾向在表面上互相对立,实际上互相以对方作为自己存在的依据,互相加强。事实上,这两条道路都是歧路。世界近代史向我们表明,这两种极端很可能最终殊途同归,通向最坏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善良的人们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我们必须认识到,由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性,在错误的路径上走得愈远,退出的成本就愈高,甚至会锁定在这个路径之中。一旦锁定,除非经过巨大的社会震荡,就很难退出了。

  经济观察报:摆脱这种困境的出路在哪里呢?

  吴敬琏:我认为,根本的出路是在努力完成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同时,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在政治改革中,宪政、民主和法治三者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甚至可以说,它们是互相界定的。但是在政治改革的实际推行中,它们又可以是有先有后的,在不同时期的重点可以有所不同。我觉得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在通过思想解放大讨论树立自由、理性等现代性的核心价值观的同时,以建立法治为中心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市场经济是平等的所有者彼此交换产权的一种关系,所以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法治(theruleoflaw),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符合全体公民利益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实现法治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为己任的社会主义者没有理由不认同这样的追求。正是为了研究如何推进“法治的市场经济”建设,我和我国杰出的法学家江平教授曾经在2002年共同发起创办“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希望通过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共同努力,来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建设。

  经济观察报:“建设法治国家”提出已久,为什么进展不够大?

  吴敬琏:中国历史上没有法治(ruleoflaw)而只有法制(rulebylaw),即统治者以法律(其实这种法律也只是他们的意志的表现)作为工具对人民进行统治。所谓“法治”,是一种源于古代、到近代才逐步完备起来的治理制度安排。它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符合公认的基本正义的法律的统治。符合公认基本正义的法律在社会中占有支配地位,任何人不能超越其上。而中国的历代官府却总是把自己看作人民的天经地义的统治者,把法律当作统治人民的工具。普通百姓也往往把“好官”视为“民之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本来应当按照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意,建立法治,但是这并不符合一些人的意愿。在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中,又把否定“人治”、施行“法治”的建议定为“资产阶级右派言论”,对提出这种建议的有识之士进行严厉打击,因而“法治”竟然在1957年以后几十年的时间中成为一种禁忌。虽然邓小平在1986年就提出过“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中共“十五大”又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与法治格格不入的旧思想仍然普遍地存在,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从我国传媒发布的官方文件的外文译文中屡屡将“法治”错译成rulebylaw,可以看出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多么广泛和深远。

  另一个原因来自某些掌握权力的人对既得利益的坚持。许多官员不把自己放在 为“法”所“治”的地位上,却高踞于法律之上,甚至把法律、法令、红头文件乃至“口头指示”看作自己手中寻租的工具,拒不遵循法治关于公正、透明等要求,枉法谋私。

  经济观察报:如何建立法治国家?

  吴敬琏: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必须抓紧做好基础性工作,树立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当代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意味着体现基本正义的法律体系——首先是宪法——高于所有人的意志,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权力也要由它界定,受它的约束。其次,要依据国家宪法(基本法)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其三,要完善司法体系,实现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总之,要通过法治,尤其是通过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法律规则、一个高素质和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一个高素质和独立的律师队伍,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包括财产权、生命权、人身自由、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切实保证政府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定的程序,防止政府随意地或不公正地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防止以“国家利益”的名义牺牲公民的个人权益。为了实现法治,需要正确处理党组织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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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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