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路在于立法
其实,就行业协会的改革,中央和不少地方政府都在努力推动。1997年国家经贸委就开始试点,要求四个试点城市下放六大职能。新世纪以来,先后有上海立法推出行业协会发
展署、深圳推出行业协会服务署,企图将原先分散在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审批权集中到没有直接利益瓜葛的综合审批机构,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之间建立一道“隔火墙”,同时严格限制政府官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还有的地方政府(如广东)更进一步在行业协会立法草案中将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的审批职能转化为业务指导,由此虚化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
与此同时,有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明确允许行业组织之间竞争和承认工商联作为行业组织主管部门,如杭州市在《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4〕78号)》中写道“对同一名称的行业协会,本市只设立一个。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自愿参加多个行业协会。……市民政局作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使对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工商联作为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更好地发挥其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要依法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共同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可见,近20年的改革实践以及所有这些立法和政策的边际创新,都为中央层次专门的行业(商)协会立法或进一步的改革政策奠定了基础。温总理说今年是改革年,笔者因而斗胆建议,国务院是否可以考虑在年内出台一部《行业(商)协会暂行条例》,在条例中明确规定行业协会服务署和工商联等一类的综合性的机构作为行业(商)协会登记的前置审核部门,同时允许在一业一地内并存两到三家不同名称的行业(商)协会。
这种立法模式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类似日本和韩国的中间型(公、私法混合型)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即行业协会处于政府与企业的中间环节,它既强调行业协会独立的民间组织地位,同时也会协助政府完成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吸收了紧密型(公法模式)和松散型(私法模式)体制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如日本商工会议所的入会制度基本上实行的是英美式的自愿入会制度,但同时又要求特定工商业者每年度到所在商工会议所登记即年检,这又是大陆式的做法。可以说,它在组织设置上与英美国家相同,而在与政府密切合作方面又与法德国家相似。日本行业协会一般都把公众利益和企业利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正是这种特殊的定位,使其既具有民间基础,又具备一定的权威性。
总之,通过立法或政策创新使民间行业商会获得社团组织的合法地位,其最终目的不仅仅在于增添了一个主管单位,而是迈出的这一小步,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使中国能够跨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行业组织管理体制的一大步。
在国内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和国际经济竞争日益加剧的现实挑战面前,加快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应该是政府的一种历史使命。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