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民间行业商会的行政法律合法性困境(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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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18:08 南方周末 | ||||||||
民间行业商会的发展状况 根据一份调查报告,我们可以归纳民间行业商会与官办型行业协会的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在生成途径上,前者是自发的自下而上地组建;后者则基本由政府主管部门自上而下地衍生或指导建立。 第二,在会员构成上,前者以民营企业为主,多数属于同一细分行业或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小企业,有的还属于农产品生产购销企业;后者则多为国有企业或较大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属于同一综合性行业领域,且以制造和服务业为主。 第三,在隶属关系上,前者由工商联指导或属其二级组织,大多尚未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后者则多数隶属于政府经济部门,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四,在领导成员的产生和组成上,前者多由会员民主产生,为行业精英领衔;后者则由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多为政府分流或离退休人员担任; 第五,在主要功能上,前者看会员的脸色,能够及时收集汇总民营企业的诉求并反映给政府,注重维护企业会员的整体利益,并通过开展行业自律求得公平竞争的环境,提供的是服务;后者则主要看主管部门的脸色,在政府的授权和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管理(管制)职能,基本靠的是寻租。 第六,在工作机制上,前者灵活而有效率,后者更官僚化。 此外,民间行业商会青睐工商联,除了工商联的衙门作风较淡外,还有两点原因:一是按工商联的章程,工商联可以“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即政协委员等);二是作为总商会,工商联可以提供各个行业商会之间相互沟通的平台。这两点都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不具备的竞争优势。 由于上述种种差异,讲求实际的民营企业当然不愿意加入官办的行业协会做“凤尾”,而更愿意另立地盘做“鸡头”。由此必然存在同一行业内行业协会和行业商会相互竞争的局面。如“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商会”与“中国美容美发协会”,“重庆市工商联餐饮商会”和“重庆市饮食协会”之间就争夺会员和政府采购关公方面展开“肉搏”。结果都是前者取得胜利。 因此行业商会的攻城略地肯定侵犯了众多行业协会,尤其是那些靠政府行政权力资源而一息尚存的行业协会。而如果行业协会的会员大量流失,也势必危及到那些掌握着许多不合理行政权力,并通过下属行业协会寻租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利益。在中央一级,由于经贸委解散,它原来主管的十大行业总会被不合适地挂到了国资委,这个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但在许多省市一级,经委、商委等还保留着,尤其在经委下还设立了众多相应的行业管理办公室,利益之争在所难免。 这就不难理解,虽然行业商会的“入侵”有鳗鱼效应,可能触动行业协会的神经末梢,从而盘活存量,最终整合增量,但由于双重管理体制和一业一地一会原则的合法性来源于众所诟病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以行业商会还很难走出合法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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