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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民间行业商会的行政法律合法性困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18:08 南方周末

  □余晖(中国体改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

  为什么是民间行业商会

  随着最新修宪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的新鲜出炉,中国本土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法律和政策环境
上,都得到了空前改善。但这仅仅是从分散的非公经济主体角度而言。当这些分散的个体作为某一行业从业者或某一利益集团的一员时,却必须通过选择或参与一个或数个行业性社会中介组织来表达和实现他们共同的利益诉求。换言之,如果他们的这种集体自治行动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则单个的个体经营者所获得的直接利益,很可能因为外部制度成本过高而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尤其当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体行动能力远远高于个体私营企业时,这种可能性就依然是一种现实。

  本文所要讨论的民间行业商会,特指那些作为各级工商联(总商会、商会)集体会员存在,却尚未获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同业组织。它们实际上是行业协会,但因为找不到行业主管部门或不愿意加入那些已有的官气十足的行业协会,而投奔到拥有160万个体私营企业主会员的各级工商联。然而,在民政部2000年(41号文)《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中,各级工商联却被排除在主管单位名单之外。因此,它们虽然具备行业协会的社会合法性,却不具备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

  尽管在“非公经济36条”的第14条“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中提出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以及其第34条“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中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但我们很难体会到明确工商联作为行业主管单位并大力发展民间行业商会的政策取向。因此,民间行业商会依然处在社团合法性的困境中。

  笔者曾经研究过那些基本上是“二政府”性质的行业协会,也赞成通过取消限制竞争的双重审批制度,以增量发展来推动行业协会存量的改革。但现实让人失望,除了温州有几家像样的行业协会外,大量的行业协会都死而不僵或僵而不死。可是当我最近有机会近距离接触行业商会后,才深深后悔居然忽视了这一大块金矿。我初步断定,如果行业商会的合法性问题一旦解决,我国行业组织的发展将真正进入质变的阶段。增量带动存量的渐进性改革模式将再一次证明自己的活力。

  民间行业商会动了谁的奶酪

  在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民营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营经济已占半壁江山。当许多民营企业不认同已有的行业协会,想自发建立行业协会而又被行业主管部门以“一地一业一会”为由拒绝在外的时候,各级工商联伸出了橄榄枝。后者在执行原先的统战性政治功能的同时,开始复活其民间性和经济性功能,即以成立行业商会的方式给这些完全自下而上组建的行业组织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而这种新的制度安排主要来源于中共中央1991年的15号文件,该文件认可工商联“在县、镇试点中,应选择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零星分散的、政府部门不易照顾到的行业”,组建同业公会(显然是拾遗补缺)。

  据中华全国工商联会员部的介绍,工商联系统的行业商会2004年底已超过了5000家。全国工商联也已经挂靠了15家全国性的行业商会。

  但目前工商联下属的行业商会,只有2000家商会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仍有60%—70%的商会还没有取得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仍然属于工商联系统的内部组织。根据国家规定,工商联属于不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特殊社会团体,因此其二级团体会员也自然无需去民政部门注册。但不取得独立社团法人资格,这些行业商会在实际运作中面临着许多障碍,如刻公章、银行开户以及开发票等都只能走“曲线救会”的办法。而不能完全取得行政合法性的原因,主要就是上述不承认工商联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那2000年前已经注册的2000家行业商会虽然成为幸存者,但在年检时也困难重重。而此后成立的行业商会却随时面临被取缔的危险(2002年南昌市的一家摩托车商会即未能幸免)。

  尽管有些省市地方政府,如杭州、河南、安徽、湖北、湖南等,实际上已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下文授权工商联充当行业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并同时要求地方民政部门给予其注册登记。不少地方还在实行“在县级以上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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