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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学家对话:行为政府化 国资委别做双面人(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 12:22 中国经济周刊

  国资委权力有多大?

  主持人:自2003年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重大创新,建立了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国资委以来,国资委如何具体代表国家履行出资者职责、监管国有企业已经成为我
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核心。那么,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者职责的角色究竟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呢?

  黄群慧: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都是履行出资者职能的机构,只是股东会的决策职能更为宏观。股东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只对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董事会成员人选及其薪酬、重大产权重组、年度预算及决算等方面进行表决。实际上,股东会是在公司日常运行的组织框架之外的,是通过选择董事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董事会则是受股东会委托、代表全体股东履行所有者职能,是企业组织内部的核心决策机构,并通过选聘、激励、监督约束经理阶层来对企业的日常运作进行管理,使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策来运转。这种制度设计既保证了股东作为出资者的权力,又避免了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干涉,有利于充分发挥经理阶层的专业才能。

  从国资委两年来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开展的一系列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活动看,国资委更多的是将自己定位为国有企业“董事会”,监管国有企业的具体运行。例如,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选择任命、业绩考核甚至深入到副总经理层次,发布招聘公告,公开招聘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已经成为中央国资委和许多地方国资委的重要工作内容;要求所有中央国有企业在统一的时间内按照统一格式,制定和提供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沿着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经贸委)“突出主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的国有企业管理思路,要求中央企业减少管理层次、调整组织结构,将企业主业限制在三个以内;不断发出各种通知,要求中央国有企业和大型地方企业参加信息化、律师、新闻发言人、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和咨询活动;在34家中央企业启动了培养技能人才成长机制,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比赛等等。从中可以看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事务的管理已经非常具体。

  张维迎:现在国资委成立快两年了,我们可以看到出现很多问题,国资委的目的、功能究竟是什么?国资委的目的可能是最大化国有资产。这样我们马上提出另外一个问题,谁来约束国资委?如果两个企业要合并的话,一定要经过反垄断法审查,由法律判决能不能合并。现在国资委却不受这个约束,如果想合并哪几家企业就可以合并,没有人可以约束。所以说,中石油、中石化合起来,肯定对国有资产增值好,因为没有任何竞争。如果说电信行业竞争太厉害,干脆拆掉联通,各分一半,觉得还不行,干脆并成一家算了。如果说国资委被赋予的责任是最大化国有资产的话,它的作为无可厚非,但是国家目的不是最大化国有资产,否则,我们这十几年改革完全错了。不然,我们现在就把所有的行业,包括修鞋的都垄断起来就能够赚钱了,经济学有一个基本的道理,竞争以后赚钱就难了。因为消费的剩余增加了。

  易宪容:国资委自从2003年4月挂牌后,我们发现,政府所注重的是国资委的所有者职能及这种职能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分离,强调的是如何由所有权缺位转变到所有权到位,强调的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到国有资本管理的转变,强调的是以现金流为基础的业绩衡量标准及新的薪酬制度的确立等。一句话,通过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的合一赋予国资委以更多的实际权力。用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话来说,就是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要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那么,国资委如何才能够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呢?首要要解决的就是国资委权力的界定与约束问题。很简单,一个无限大的权力如果不经清楚界定、不加约束,结果如何大家心知肚明。何况,不少人的眼睛都盯着国有资产这块庞大的“唐僧肉”,制度安排稍有不完善,便自有怀揣“锦囊妙计”者前来掏空。

  已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草案)》把国资委的职能定为资产的出资人,而放弃了以往的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这意味着,国资委应当是一家“大公司”或“大企业”,而不是先前认知的政府机构。既然国资委是一个类似公司的单位,那么企业的终极所有权便为国资委。那么国资委到底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国资委的组织架构表明,政府以《公司法》为依据,委托国资委行使所有者的职能。这就是说,对于政府来说,国资委是代理人;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国资委是委托人。国资委的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其委托代理关系相当复杂和模糊。

  首先,作为政府代理人的国资委怎样保证它能按照委托人的指令作为。如果说这种指令是行之有效的,那么,以往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那种管理与监督岂不是更直接、管理成本更低?

  其次,作为国有企业委托人的国资委如何保证它能有效地行使其所有者的职责而不通过合谋—实际上两者都是代理人—来掏空国有资产?

  还有,政府是国有资产的最终委托人吗?如果不是,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是谁?其权力源又在哪里?如果权力源不清楚,那么谁来关注与监督国资委的行为?如果国资委不是财产终极所有者,那么凭什么保证它能够对国有财产有效使用?如果不能够有效使用,那么又由谁来承担其责任?如果国资委不是国有财产的终极所有者,而今后出台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又是由国资委来制定,那么,凭什么能够保证国资委不会以权谋私?这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如果不能界定清晰,也就难以保证新设立的国资委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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