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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波:当前农村财产制度妨碍银行信用扩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 03:0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但有为 谢晓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陈剑波2日表示,虽然去年年底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门槛大为降低,但在现行制度下,农村地区“有财产而无信用”,这一财产制度妨碍了银行信用扩大,农村金融仍面临困境。 他在2007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论坛上指出,“农村地区大量的财产已经对GDP的增长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而且对于所有使用的人也带来了很高的收入,收入增长的速度很快,但是这些财产就是因为没有办法获得现行相关法规的认可,比如说没有办法获得认证、登记,就没有办法获得银行的信用。” 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乡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够单独作为抵押,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不可以作为抵押。 而从1994年开始,我国银行体系从专业银行体制转向商业银行体制,开始出现了银行离开农村的趋势,并一直持续到今天。陈剑波认为,这其中的原因可能会有很多,但他研究发现,银行体制的快速变动和农村地区财产制度迟缓的演进密切相关。 “从我们这十多年的经历来看,银行的快变和农村财产制度的慢变,是当前农村金融体制面临的一个困境之一。”他表示。 根据他的推算,中国县域二三产业的GDP大概有8万亿的资产,但是涉农的贷款全部商业银行大概4万亿。而县域内二三产业的财产不包括集体土地、农户的宅基地,不包括县域内个人的金融资产,也不包括其他的农业生产性的资产,更不包括有开发潜力的水资源、旅游资源的产品,所以目前财产制度对于县域的影响非常巨大。 为此,他最后指出,“财产制度是使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有效发挥作用的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基础设施。如果解决不好金融体系的变化和财产制度变迁之间的协调问题,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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