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丁茶/文
中国的户籍制度历史悠久,商鞅变法以来,它就像古代刑法“墨”一样深深契刻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历代统治者都乐于继承这一“优良”传统,使之成了我们的国粹。印度有一个贱民等级叫首陀罗,是印度本地特产,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否也在人为地制造差异呢?媒体不断报道,许多善良百姓被无理收容、讹诈、刑讯甚至虐待致死,仅仅因为他们是某个城市的外地人。
现行户籍制度规定,任何人都要进行户籍登记,如“来客住宿超过三日者,须向公安派出所报告。”(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这一规定至今没有改变。1952年,中央劳动就业委员会提出要“克服农民盲目地流向城市”,于是,盲流概念正式产生。此后,经过50年代后期的公社化、单位化强行禁锢以后,中国“公民”不得随意流动成为一个不可质疑的公理。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城市管理的需求继续将农民送上祭坛,盲流、民工、打工仔、打工妹、暂住证等带有严重侮辱性和歧视性的词汇及政策频频出现报端、政府文件。根据1995年8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加强盲流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释,“‘三无’盲流人员是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及无正当工作或经济收入的人员,多为盲目外出找工作或流浪乞讨人员。”
于是该通知规定要清理“盲流”,劝其返乡,如果不从就可以收容,强行遣送。一个部门的文件居然就有权规定谁外出找工作是盲目的或者不盲目的,这岂非咄咄怪事。涉及到具体的人,谁盲目或者不盲目只有公干人员说了算,而且还要看该人心情好坏。
一个人在街上走路,即便他没有带证件(没有带不等于事实上没有),我们凭什么来确定这个人没有合法证件?有什么资格要求他告知住所?又有什么权力命令他公开自己的收入状况?难道一个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本身居然还不如一张贴着照片却不会说话的纸更能够证明自己可以合法上街吗?按照这样的逻辑,所有外出旅游的人岂不都是“盲流”!如果一个人没有相应的违法嫌疑证据,也没有被通缉,这个人就没有义务服从警察的命令。在执法实践中,有些部门将他们认为的没有固定收入、固定工作同时没有携带身份证的人都视为三无人员也就是“盲流”进行收容。在有些地方,甚至有证件的外地人仅仅因看上去像农民也会被收缴、撕毁证件,受到关押。关押期间,无端刑讯早已经是个公开的秘密,不就有因此被轮奸的报道吗?(2000/7/26《中国青年报》)当然,“盲流”的亲友也会被通知花几百元甚至上千元钱去赎身,这难道不比抢劫还要恶劣?
从宪法角度看,任何一个在中国出生的人都拥有相同的基本权利,每一个人都有这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生活行动的权利,只要没有违法,任何人无权剥夺其自由。我们完全有权要求户籍制度不再成为保留节目。户籍制度的创始人商鞅,戏剧性地成为大名鼎鼎的“盲流”。他在逃亡过程中因无人敢“违法”收留他而被捕获,最后车裂而死。假如现行的户籍制度再不改革,至少从理论上说,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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