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时评:“不得以”也不能“为”

2001年06月04日 07:55  中国青年报 

  鲁宁

  读罢《中国青年报》5月29日《“老干妈”争夺战烽烟再起》这则经济新闻,忧虑随之而生。

  “老干妈”是个食品类商标,争夺“老干妈”对于当事双方(贵阳南明老干妈公司和湖南华越公司),意味着独享“老干妈”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

  搞市场经济,经济纠纷十分正常。双方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从方法到程序都对路。倘若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服,仍可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惟如是,当无忧可虑。

  然而,“忧”终究还是来了。报道披露,两个“老干妈”背后的地方政府均已不同程度“关注”事态发展。

  贵州方面:“当地南明区政府召开记者招待会,代表省、市、区三级政府表明了对贵州老干妈公司维权行动的坚定支持。”

  湖南方面也不甘示弱:“湖南省及长沙市党政有关部门对湖南‘老干妈’给予特别关注”、“正在全力支持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社会早已形成共识,市场经济绝不是政府经济。“老干妈”之争属于知识产权之争,不是两地政府的利益之争。面对市场,两地政府没有也绝不能染指市场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利益———多收税只是满足地方公共财政的需要而非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从角色定位论之,地方政府只能扮演地方公共秩序“服务商”的角色。眼下,两地政府都走上“前台”,明确表态支持己方企业维权,显然已构成行政越位!

  两地政府对属地“老干妈”的“关注”与“支持”,不论其出发点如何,在咱国家这样一个从法治理念、法律成熟度、法治程序都还很不完善的“准法治社会”里,都将客观上“影响”并干扰上级法院独立断案的立场。依据惯常的做法,法院在双方的行政“攻势”夹击下,很有可能采取“拖”的战术,使案件“冷冻”一段时间再说。这就无形中加大了诉讼成本,扩大了市场直接与间接损失。

  “‘老干妈’争夺战不是个案,而是当前市场经济秩序种种乱象的折射。”有关经济与法律界人士的判断可谓一针见血。乱象之源,很多情况下,往往与地方部门过度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一味保护地方利益直接有关。地方政府出面支持“老干妈”,地方官其实心里也不踏实。要不然,南明区政府有关负责人何必辩称“不得以而为之”。但是,按照政府在市场中的法定角色定位“不得以”也不能为之!

  搁笔前,还有一事必须指出,贵阳“老干妈”已请求贵州省人大以“合适方式”支持该公司维权,要求省人大“表明对此事的关注……”所幸的是,贵州省人大至今没有表态,因为,只有依靠现有相关法律,才能解决“老干妈”商标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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