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及行业垄断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2001年05月13日 13:01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一、行政垄断———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及部门垄断。

  各地工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主要商品有烟、酒、化肥、医药、煤炭、农业生产资料。这种地区封锁及地方保护,不仅存在于省和省之间,而且省内各地市之间,地市各县之间也存在。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以发文形式封锁市场,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如:东北某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氮肥厂的生产,专门召开会议、并发文要求经营者必须销售本地化肥,否则没收经营的外地商品,对经营者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以不正当或者歧视性质量检验及加收费用等方式,抬高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的门槛。在《直击垄断》一文中,啤酒调节基金的例子便是此类垄断的典型表现。

  3、以拒绝或予以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产品或服务。比如,民政部门利用结婚登记的职权、限定办事人到指定的照相馆照相;公安交通部门限定司机到指定的验车厂验车。

  4、政府部门指使他人强行收费。沈阳市和平区中国小食品城有一批人长期盘踞,专收来此运货的卡车司机的“路线费”。而这些团伙的背后就是区交通局。

  5、政府机关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实施垄断。例如,上海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与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实际上是“一家人”,2000年年初,节水办公室向用水大户发文限量用水,超过限量加收5倍水费。但只要购买县自来水公司的纯净水,就不再收取该费用。此举使得崇明县其他水厂陷入困境。

  二、行业垄断————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限定他人购买自己或者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服务。如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产品,供电企业强制他人购买其电力安装服务等。

  2、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产品。比如,某煤气公司的用户不购买其推荐的煤气灶,公司就以种种借口拖延其通气时间。

  3、一些行业垄断者与行政机关或公用企业互相串通,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实行限制竞争行为。这种情况在保险业较为突出,如保险公司利用行政机关、公用企业、学校、医院等强制出售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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