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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入世”之后的维权之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1月05日 13:11 南方日报

  杨世强 曹秀谦

  在世贸组织成员间的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行为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任何国家如果认为存在不公平竞争且影响到本土企业,都有可能采取这一措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正确掌握和运用世贸组织制定的反倾销相关法律制度,参与公平竞争,维护自身利益,是国内产业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被诉倾销: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确定产品正常价值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一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我国1997年颁布的反倾销条例第三条也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

  如何确定某种被诉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这是反倾销诉争中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它是判定某种产品存在倾销与否以及倾销幅度大小的标准。但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按国际惯例和各国实践,确定某种被诉倾销的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有三种情况。

  其一,被诉产品的正常价值由该产品出口国国内的市场价格决定。即是说,某种被诉产品的相同或者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则该可比价格就是其正常价值。这种认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为大多数国家所用。但因为各出口国对“市场价格”的理解又存在分歧,争议仍然不断。依国际惯例,这里的“市场价格”指的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价格。”

  其二,若被诉产品在其出口国国内市场上没有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可比价格,则依该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来确定其正常价值。这种情况较少见。

  其三,依被诉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这种方法往往使被诉产品的正常价值高估。

  由于我国仍被许多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诉讼中裁定我国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时,并不以我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或者产品的实际成本作依据,而往往采用“替代国”的相同产品的价格作标准,或者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推算以得出所谓的“公平价格”,这对中国企业很不公平。因此,当我们被诉倾销时应当积极应诉,据理力争市场经济地位。

  二、起诉倾销:把握充分证据证明产业损害的存在

  相对来说,我国产业界对外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对涉诉外国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基本不涉及外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因此,起诉外国产品倾销时如何证明和确定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就变为一个关键因素。因为按照世贸组织之协议,造成倾销并不一定招致惩罚,只有这种倾销对进口国造成损害才予以“谴责”即征收反倾销税。对此,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二条表述为:“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何为“实质损害”?综合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和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表述,我们可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和把握外国倾销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

  其一,被诉外国倾销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冲击程度。简言之,就是被诉产品的倾销行为迫使国内相同产品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降,损害国内生产企业的正当利益。一般而言,这种形式的“实质损害”是直观且容易判断的,但依世贸协议仍“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所以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做扎实。

  其二,被诉外国倾销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所谓“后续冲击程度”应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考察出口国企业对其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是否足以维持向国内市场大量低价出口的可能性,二是考察国内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否会因倾销产品的原因而导致严重萎缩甚至出现产业危机。若有充分证据来支持肯定的结论,则可以认定倾销行为造成了实质损害。

  其三,被诉倾销的产品对我国建立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障碍。这个实质损害的定义是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并无此项内容。笔者认为,这是为着保护我国某些弱质产业或新兴产业而预设的一项标准。从事此类产业的国内企业应根据此项标准对相关的外国产品提起反倾销之诉。

  三、倾销诉争: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寻求利益最大化

  有资料表明,自1996年开始,我国就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我国加入世贸后,此类倾销诉争仍会持续不断。对此,产业界应当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学会运用多种手段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自身权益,在反倾销诉争中争取利益最大化。

  首先,产业界应当建立国外反倾销预警机制。从根本上说,我国产业界必须确立以质量取胜来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方针,在提高和完善产品质量和规格的基础上导以循序渐进的出口策略,切忌采取单一的价格优势的竞争策略。这是避免遭到反倾销起诉并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有利地位的关键。然而,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仍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产业界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笔者认为,这个预警机制应当包括这些内容:一是由产业的行业协会承担起反倾销预警者的角色,负责预测、监控国际贸易的纷争和可能的反倾销趋势;二是由各个行业协会建立出口过程中的产品价格协调机制,及时协调不同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自觉约束企业的定价,严禁互相压价、自相残杀的行为。三是建立国际市场的产品生产、消费需求、价格变化的综合分析预测模型,并据此定期作出国外反倾销的评估报告,及时对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预警并制定相应对策,发给相关企业供决策参考。

  其次,针对外国进口产品迅速抢占国内市场的势头,要把握时机及时提起反倾销调查。由于我国产业界对运用反倾销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不足,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一般都是在严重损害已经造成、企业难以为继的情况下的不得已之举,造成反倾销手段发挥作用时产业的巨额损失已经无法避免,有些企业甚至在调查过程中就已经停产或者倒闭了。因此,国内产业界应及时监控相关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把握时机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再次,争取在诉争过程中适时达成“中止协议”,最大限度地保住涉诉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一旦出口产品遭遇外国反倾销调查,我们在积极应诉的同时也要注意调整应对策略,适时达成“中止协议”结束诉争,以期保住市场份额。所谓达成中止协议,指的是在反倾销立案调查过程中,由被诉方向调查机构提出申请,承诺拟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对起诉方造成的损害,并与起诉方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中止反倾销调查,取得对被诉方有利的结果。(作者单位:海军广州舰艇学院;广东省司法警察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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