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赵永平
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截至目前,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22起,涉及五矿、化工、轻纺、土畜、机电等4000多种商品,涉案金额累计超过百亿美元。如何应对反倾销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一大课题。
就钢铁行业来看,尽管最近宝钢集团在应诉加拿大热轧钢板反倾销中获胜,但目前我国仍有10多种钢铁产品受制于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据了解,今年4月25日,美国海关根据美国商务部作出的“倾销幅度认定”,开始对外国钢铁企业的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关税。中国的攀钢、宝钢、鞍钢、武钢、本钢等被美方列入反倾销黑名单。攀钢国际贸易公司贸管部经理曾籼说“美国的临时反倾销关税始征,从5月份开始,攀钢的热轧板被征收44.47%的高额临时性反倾销税。由于价格太高,已经不可能进入美国市场了”。
为打赢官司,攀钢、宝钢、鞍钢、武钢、本钢五大钢铁公司开始联合参与反倾销应诉。然而,并非所有涉案企业都能积极应诉。据统计,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造成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由于无人应诉,欧盟对我彩电征收44.6%的最终反倾销税。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刘建伟副主任认为,我国商品被反倾销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产品有劳动力资源、自然资源等这样那样的优势,部分产品的出口数量或其增长趋势引起了进口国有关生产商的关注或不满,随着世界关税水平不断降低,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反倾销自然演化成各国最普遍采用的保护本国产业的手段。
国内企业不积极应诉,主要原因一是缺乏WTO《反倾销协议》相关知识和专业人才,对国际惯例和指控国有关法律不了解;二是对发起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三是应诉费用高昂,单个企业不堪重负,非应诉企业的“搭便车”行为。一些企业抱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想法,这里反倾销,就往别的国家和地区出口,事实证明这也是行不通的。近年来经常出现一种中国产品被反倾销,其他国家也很快对同一种商品提出反倾销。比如中国的钢板、草干膦、硅锰、糠醇等一系列产品都曾在两个或多个国外市场先后遭到反倾销调查。欧美国家明文规定要以个案审查为前提,从根本上来说,只有企业积极应诉,向法庭提供有利证据,逐步加大胜诉比例,反倾销问题才会逐步好转。
从五矿化工商会组织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的情况看,刘建伟认为,尽管国外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广泛采用不公平的“替代国”等办法,但各国的法律规定也同时为我们提供了不少应诉的“突破口”。例如,即使我国某一产品被裁定“倾销”,但如果我们能证明这一产品没有给对方国家的同类生产商带来“损害”,就可以免于被征收反倾销税。近年来我方取得胜诉的很多案子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取得突破的;另外可以被我们利用的法律规定还有“相似产品”的标准、“倾销和损害因果关系”等等,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在目前国外对我采取不公正的反倾销调查方法的情况下会有1/2的案子胜诉或者是取得较低的税率,可以维持出口,保住市场。
另外,在谈到部分企业的“别人应诉我也可以沾光”的想法时,刘建伟认为,目前除欧盟外,其他国家已经比较普遍地采取了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分别裁决待遇的做法,比如说在美国对我国金属锰反倾销案件中,参加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获得了3%、5%和20%的反倾销税,而其他未参加应诉的企业一律被裁以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沾光”的想法已经越来越不现实。
“谁应诉,谁受益”是外经贸部这几年一直高举的大旗。如果以“终止协议”或“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案时,只有应诉企业才能参加出口数量限制的分配,而其他未参加应诉的企业再出口时则必须交纳反倾销税。1995年韩国对我出口的纯碱反倾销案中,经过双方谈判,裁定只有两家应诉企业可以在限额内免税出口,其他公司如再对韩国出口,则要被征收66%的反倾销税。这实际上等于对其他企业宣判了“死刑”。另外胜诉企业还可以申请其他权利来落实受益问题,在今年胜诉的柠檬酸案中,应诉企业就获得了出口的优先权。
站在WTO门前的我国企业必须从全球竞争的角度出发来制定和实施产品竞争战略,积极应对反倾销已经没有退路。《市场报》(2001年10月19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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