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19日07:58 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问:刘某全和李某都是国家公务员,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自2011年以来夫妻双方家庭矛盾不断恶化,夫妻感情破裂。今年,两人决定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均达成共识,但对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产生分歧。请问,两人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专家回复: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还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所以,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刘某全和李某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戴明 SF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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