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一家工具公司工作已有10年,单位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春节后,公司要搬到外地去,领导与我们这些老员工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
近日,公司将经济补偿金转到工资卡里。经过计算后,我们发现单位是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计算的,经咨询律师,我们得知要按“应发工资”计算补偿金,而单位相关负责人说国家没有这种规定,请问:经济补偿究竟是按“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来计算?
法律专家回复: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无“应发”和“实发”的具体规定,但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普通意义理解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从这一解释可以看出,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是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即大家通常理解的“应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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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明 SF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