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是保管公款还是贪污公款(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15:53 新安晚报

  办案人员紧紧抓住朱桂山提供的“外欠款清单”这条主线进行顺藤摸瓜,查明清账时这些房款的真实情况。按照单子上所列欠款户顺序,分别将苗某、程某等“欠款人”请进检察院质证。

  当他们看到办案人员手中出示的“欠款单”时,简直要气疯了。“都是乡里乡亲的,低头不见抬头见,朱桂山怎么能这样干呢!”于是,他们又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出交款时朱桂山亲手所写的收条。经核实,朱桂山所列的3户个人欠款均已交清。

  随后办案人员又去查找售楼部欠20.9万多元巨款,按照规定售楼部应只办理售房手续,不应直接欠村里的钱。办案人员两次到商城售楼部查证,会计孙某证实,售楼部经手支付村里房款只有一次,是十五铺村民钱某、周某抵押购房后因交不起房款,2002年10月又退地款37.5万多元。此时社会上有人找售楼部要求购买十五铺村地款抵的房子,于是售楼部便经手抵给了其他5户,售楼部会计孙某陆续收取购房款(有现金、有一张14.6万元信用社西关储蓄所存单)后,分次转交给朱桂山,朱桂山每次收款都打收条。2003年4月17日37.5万元楼款付清后,售楼部又与朱桂山打了总条据,账款相抵,不欠十五铺村任何款项。为防止将来万一发生经济纠纷,售楼部会计孙某单独记了一个凭证备查,凭证下的附件即有朱桂山写的村民退地款抵给另外五户的说明及总收条。

  与此同时,办案人员通过银行也获得了朱桂山在东湖信用社有个人存款账户,查明朱桂山交出的东湖信用社一张23.7万元存单的款项来源是从其个人活期账户结转。该活期账户在2004年3月5日曾存入14.6万元,从数额、时间分析,该款很可能就是售楼部会计孙某在2003年4月17日之前给朱桂山的一张14万余的存单。经过进一步的查询,2003年11月7日朱桂山从西阳储蓄所取出存为东湖信用社其个人的一张存单,到2004年3月5日又取出一块存入其活期存折,2006年清户转为一张23.7万元存单。

  然而,朱桂山被刑事拘留后,依然心存侥幸,仍坚持售楼部和苗某、程某等人在清账时还有欠款没收齐。当办案人员出示他写的收条时,朱桂山竟然说不是自己的字迹,办案人员耐心地向其宣传法律规定,并说明可以对笔迹进行司法鉴定,还找来其中的“欠款人”苗某与其对质。苗某面对面地讲清了向朱交款的过程,并带来了交款时自己当日在笔记本上作的记录。

  量刑畸轻,抗诉改判十年

  朱桂山万万没有想到,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如此详尽,只好供认自己在村里清账时提供的村地款欠款数单子与实际不符,内容不真实,从售楼部孙某处收取的5.5万元现金和另一笔14万多元存单都没入村里账务,所列苗某、程某等人欠款和售楼部欠款20.9万元是为了凑够村地款总数103万多。同时承认社区和村里领导并没人安排自己保管该款,是自己拒不将所收村地款交给村现金保管董某入账,自己经手的33.6万元未入账,除因公支出约8万元的条据没报销外,还有25.6万多元处于个人名下,其中存入银行23.8万多元,其余1.7多万元被其花掉。

  去年6月,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将朱桂山贪污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颍泉区检察院接到判决书后,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但量刑畸轻,不应认定朱桂山系自首,提请阜阳市检察院抗诉。

  阜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朱桂山辩称是村领导班子成员李某、曹某让其收取、保管土地补偿款的,因无人和其交接,而在其处保管。但该辩解得不到证人李某、曹某证言的印证。朱桂山辩解其受委托保管土地补偿款的实质,是对贪污实施的否认,不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而且直到案发,朱桂山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时,才承认其处尚有十五铺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25万余元,其侵吞公款的主观心理显而易见,足以证明朱桂山具有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去年9月,阜阳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改判朱桂山有期徒刑10年。

  按他自己的辩称和持有的“证明”,村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中,其私存个人名下的25.6万多元,是他“保管”的。这一“保管”,长达7年,而其间又历经了清账、人员变更、自己工作的变动。为此,检察机关展开了艰难的侦查取证工作。

[上一页] [1] [2] [3]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