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知名酒店卖假酒被判赔6万元

2014年02月20日 06:45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记者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马远斌王创辉

  知名酒店里卖的居然是假酒。广东省东莞市一家知名酒店,因销售1瓶五粮液假酒,今天被法院判赔6万元,是酒价的42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售假者大多在明知产品来源的情况下“死扛”,宁愿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拒不提供假酒批发商或生产者的信息,不排除部分售假者与批发商或制假者勾结,因此有必要提高酒店等终端销售者的赔偿数额,在公开裁判文书时同时向媒体及时曝光制假售假者名单。

  高档酒店售假五粮液

  2012年12月12日中午,山东省济南市某公证处公证员李某等人随同济南市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来到东莞市体育路某酒店消费。胡某现场点了52度的五粮液白酒一瓶,并于12时34分离开酒店。发票和消费清单显示餐费共计1428元,五粮液的单价为1388元。

  同年12月14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在放大镜下观察,商标标识印刷字样与其公司产品不符”,“送检样酒为假冒产品”。随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将酒店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酒店提出合法来源抗辩,辩称涉案五粮液酒系黄某处购得,并提供《送货单》以佐证,上载明该酒店于2012年10月4日从黄某处购得52度五粮液白酒12瓶,单价800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黄某对《送货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未贴其个人的专用标签,被控侵权产品非其售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酒店规模较大,且持有酒类零售许可证,理应知道酒类产品为特许经营,在购买酒类产品时应向供货方索要相关的证照复印件及《随附单》。但该酒店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注意义务,故无法认定其不知道被控白酒是侵权产品。同时,相关证据亦无法证明被控白酒是从黄某处购得。据此,法院判令该酒店停止销售及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赔偿五粮液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一审宣判后,酒店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拒不透露制假者信息

  记者从东莞市中院了解到,2010年以来,东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酒类侵害商标权民事案件76宗,64家酒店、商场等被起诉,多个知名高档酒类商标品牌被侵害,其中涉及五粮液的案件就达30宗。

  东莞中院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酒店等售假者大多在明知产品来源的情况下“死扛”,宁愿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拒不提供假酒批发商或生产者的信息。

  “不排除部分售假者与批发商或制假者勾结,‘死扛’者的损失有可能由批发商或制假者分担,而批发商和制假者则规避了被法院判处更高赔偿数额的风险。法院有必要依法提高酒店等终端销售者的赔偿数额,以加大打击力度。”东莞市中院民三庭庭长程春华说。

  “但有货品来源也不代表一定免责。”程春华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免赔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二是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即尽管不是明知但应该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拿白酒来说,其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产品,商家应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任何类似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有效资料。

  根据商标法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对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及支付合理费用。“届时,我们从重处罚的力度会更大。”程春华表示。

  一瓶假五粮液在酒店售价过千元,即使告到法院判赔几万元,亦无法让售假酒店心痛。对以后此类售假行为,东莞市中院表示将加大庭审公开,积极推行当庭宣判,判决书一律上网,制假售假者名称将第一时间全面曝光。

  本报东莞2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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