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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诉华硕法院未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 14:43  新京报

  本报讯 昨日上午,周成宇携黄静签字确认的起诉书,向一中院请求立案被拒。原因是中级法院受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需达到2000万标的,而该起诉书向华硕索赔500万元,未达到此标的。昨晚,黄静代理律师张平介绍,海淀法院当日也没有受理此案,原因是缺少周成宇的委托书。张平称,今日上午会再次向海淀法院申请立案。

  现场 黄静“身体状况差”未现身

  昨日10时15分,周成宇赶到一中院立案接待大厅门口,除先赶到的黄静代理律师张平外,记者并未见到黄静。

  “黄静本来今天要来。”周成宇称,黄静自上周来北京接受采访后,身体情况很差,几天没有吃饭,目前在医院输液,无法来京。

  11时30分,周成宇和张平走出接待大厅。“没有立案。”周成宇称,北京市高级法院调整了立案标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要达到2000万标的才予立案。并表示,由于新标准是今年10月1日才调整的,他对此事先并不知情。

  经商议,由张平下午携起诉书向海淀法院申请立案。张平昨晚透露,海淀法院也未能立案,原因是缺少周成宇的委托书。“起诉书上是我和周成宇两名委托人,周成宇的委托书由他随身携带。”

  起诉状 精神损失占索赔数额九成

  在黄静签字确认的民事起诉状上,总部设在台北市的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被列为第一被告,其全资子公司华捷联合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黄静诉求,第一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2万余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增加赔偿购货价款一倍金额,两项合计共4万余元人民币。第二被告支付原告与本案相关的鉴定费、公证费、银行保管费、交通费、误工费、其他费用等共计近26万元人民币。

  诉状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469万余元人民币;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此外,张平介绍,黄静对近3万元的国家赔偿数额已无异议,不会再提出申请复议。

  - 双方争议

  昨日15时,中国传媒大学凤凰卫视《1虎1席谈》录制现场,周成宇与华硕法律顾问苗运平现场PK。此后,黄静维权律师团律师张斓、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安平、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维权人士王海,及曾为黄静做过代理的崔电博和盛建军加入论战。身在石家庄的黄静也通过连线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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