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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救援市场收费混乱 职能部门应规范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 15:38 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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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能部门应该规范市场

  记者了解到,最新的数据显示,南京市私家车的数量已经突破20万辆,而且在未来几年内汽车市场还会保持15%至20%的增长速度,随着上世纪末进入个人家庭的私家车日益增多,多数个人汽车也步入易发病年龄,因此汽车救援市场将会是一块越来越大的蛋糕。昨天,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为了避免纠纷,救援公司施救前应明确告诉消费者具体收费标准,以便消费者可以选择。另外,政府要有指导价,根据不同车型、不同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这样才能公平。现在救援市场很不规范,建立费用的合理体系的前提,必须有统一的政策、服务分析、服务规范、技术标准、现场作业规范,最后要有一个投诉处理程序。政府应在制定行业准入的同时,引入竞争制度,推动道路汽车救援服务业发展。本报记者 张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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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路在于引进市场机制

  在近日召开的政协河北省十届一次会议上,几位省政协委员说,必须制止高速公路车辆施救“天价”收费现象,制定收费标准规范市场。

  其实,何止在高速公路上存在车辆施救“天价”收费,在各地国道、省道的施救和暂扣车辆的停车上,同样存在严重的乱收费问题。这种乱收费存在的根源就如同上述几位委员所说:“交通事故施救并未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施救和被救车辆不能公平地讨价还价。一般是交警安排施救单位和车辆,被救车辆被拖至施救单位等候处理。有些施救单位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被救车辆无可奈何,只能任其宰割。”

  说白了,就是在施救等问题上,存在行政垄断,交警指定某个或某些企业进行施救,企业居于垄断地位,造成漫天要价的现象。

  委员们提出:“政府应出台统一收费标准,按施救公里数收费。同时,要公开监督电话,接受被救车辆投诉。”这是治理乱收费的办法之一,但仍然只是治标的措施,因为它并没有触及行政垄断的本身。也有专家提出:“可在高速公路施救中引入市场机制,同一地区同时拥有多家施救单位,使被救车辆有选择的空间。施救单位资质则应由公安、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共同审核。”这倒是一个治本之策,但问题是:如何才能实现引进市场机制呢?

  即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给我们带来福音,该法的第五章就是关于限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显然,像交警部门指定施救单位进行施救的行为就是一种“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借助《反垄断法》生效的时机,作出明确规定,在关于交通事故的施救、车辆停放等问题上,要引入市场机制,不得由交警部门任意指定个别的施救单位。

  但是,光有规定还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机构来保证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此外,在反对诸如施救等问题存在的行政垄断上,要让公民和司法机关起到相应的制约作用。对于施救费漫天要价的问题,对于交警指定一家或者几家企业从事施救作业的问题,任何被施救者以及从事施救的企业都应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反垄断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撤销交警的指定行为。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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