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 修订《预算法》 细化程序和规则 延长预算编制时间 大力充实现有力量
专设部级预算编制办公室
法制晚报讯(记者 梅双)预算编制应进一步全面、完整,预算编制部门应予以大力充实和加强。近日,在主题为“法治视野下的财税改革与国家治理”的第二届卓亚法治论坛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表示,应修订《预算法》,新设专门编制部门,细化规范各类预算编制。
朱大旗教授说,预算编制的完整、准确、真实、统一,是实施有效的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与全面预算审查监督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全面预算管理,现代国家政府公共预算的授权和财政问责功能、总额控制功能、优化配置功能、运作效率功能等四大基本功能将无法实现。
所以,不少国家除了在《预算法》(或《财政法》)甚至宪法中明确规定全面预算管理原则外,还多以法律的形式对预算编制的主体及编制依据、原则、程序、规则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我国《预算法》修订二审稿明确规定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全面预算管理原则等内容,并增订、补充了若干预算编制依据、原则,但总体来讲这些规定基本上只是针对最狭义的公共预算编制而言的。
而对于我国总额已多达六七万亿元之巨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二审稿不仅规定其收支范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其有关编制、执行和实施步骤,也空白授权由国务院依据预算法作出规定,在法律层面形同空白,存在使这三类预算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的制度性风险。
再加上我国现行《预算法》对预算编制的时间缺乏规定,各部门按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只有一两个月时间,我国财政部门审核、汇编预算的人员又非常有限,所以政府提交给人大审查监督的预算草案比较粗疏。
对此,朱大旗教授认为,应该通过修订《预算法》,细化各类预算编制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延长预算编制周期,大力充实现有预算汇编部门力量最好是新设专门编制部门来改变这种现状。
朱大旗教授建议,在国务院成立正部级的行政管理与预算编制办公室,在各预算部门亦成立相应的预算编制办公室,在总理、各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预算编制办公室应实行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以吸引优秀专门人才。
同时,为做好财经规划和预算工作的组织协调,建议成立国务院财经规划和审核委员会,为跨部委的财政预算决策协调机构。其职责是规划中长期总体财经政策、确定年度财政预算整体方针和方案、审查各预算部门预算草案。